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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诚与璧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名为《绿岛印象》的图册封面载明“中共璧山县委宣传部,璧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2月”字样。原某指控该图册封面、前言、第10页右下、第17页、第19页、第22页右下、第35页所使用的七幅图片与其所拍摄的八幅照片

名为《绿岛印象》的图册封面载明“中共璧山县委宣传部,璧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2月”字样。原某指控该图册封面、前言、第10页右下、第17页、第19页、第22页右下、第35页所使用的七幅图片与其所拍摄的八幅照片一致,其中图册封面的图片是由两幅照片拼接而成。名为《千年名邑》的图册封面载明“璧山县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月”字样。原某指控该图册第15页、第19页、第23页左下、第32页上、第32页下、第39页右上所使用的六幅图片与其所拍摄的七幅照片一致,其中第23页左下的图片是由两幅照片拼接而成。在庭审中,被告确认前述两本图册由其制作,并认可原某指控两本图册侵权的图片与原某出示的照片修改片一致。

《璧山报》2010年10月13日第1版刊登了名为《璧城美景》的图片、2010年7月12日第3版上部刊登了一幅反映璧南河治理的图片、2010年9月20日第1版刊登了名为《璧山隧道立交道》的图片、2010年12月13日第1版刊登了名为《蓝天白云映璧河》的图片,以上图片旁均载明“曾某摄”字样。《璧山报》2010年8月9日第1版刊登了名为《中水回用将使璧南河更清澈》的图片,该图片下方标明“资料图片”字样,该图片系《中水回用添彩宜居璧山》一文的配图,该文注明“记者谢捷文/图”字样。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前述五幅图片分别与图册《绿岛印象》封面、第10页右下、第17页、第22页右下、第19页所使用的五幅图片一致。

《璧山报》2010年9月29日第1版刊登了名为《璧山隧道通车典礼隆重举行》的图片,2011年7月1日刊登了名为《外立面改造让城市面貌变了样》、《孩儿重归“母亲河”怀抱》的图片,2011年7月25日第1版刊登了一幅《一座深绿型生态化城市正在崛起》的图片。前述图片旁均注明“曾某摄”字样。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前述四幅图片分别与图册《千年名邑》第15页、第32页上、第39页右上、第32页下所使用的四幅图片一致。

《璧山报》2009年9月30日第5版最下部刊登了一幅图片,该图片系《美丽绿岛演绎新一轮城市崛起》一文配图,该文注明“图片曾某廖学东”字样。将此图片与图册《绿岛印象》第35页以及图册《千年名邑》第19页所使用的图片比对可见,《璧山报》上刊登的照片下部房顶上有“金冠汽车”字样的广告牌,照片右侧的在建房屋旁有塔吊等物体,而两份图册的前述页面上的图片并没有广告牌、塔吊等物体,因此,两份图册前述页面上使用的图片与《璧山报》上刊登的图片显然不相同。

另,证人曾某出庭作证称,其与原某曾诚系父子关系,原某购买相机以及发表摄影作品的行为均是委托证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涉案的十四幅照片是原某拍摄而不是证人拍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