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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跨考培训学校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万学教育培训学校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二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诉人和二被上诉人均从事考研培训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上诉人单方面收集关于二

关于二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诉人和二被上诉人均从事考研培训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上诉人单方面收集关于二被上诉人的负面报道,在没有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整理制作成光盘,并以文字形式传播二被上诉人存在商业欺诈、教育质量低下等信息,直接影响二被上诉人的形象和商誉,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二上诉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损失或获利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予以酌定的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全部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跨考培训学校、北京尚学硕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跨考培训学校、北京尚学硕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司品华

代理审判员  陈 栋

代理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 坤

书 记 员  张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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