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上诉人和二被上诉人均从事考研培训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上诉人单方面收集关于二被上诉人的负面报道,在没有核实真实性的情况下,整理制作成光盘,并以文字形式传播二被上诉人存在商业欺诈、教育质量低下等信息,直接影响二被上诉人的形象和商誉,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依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和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二上诉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损失或获利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予以酌定的方式并无不当。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全部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跨考培训学校、北京尚学硕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跨考培训学校、北京尚学硕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司品华 代理审判员 陈 栋 代理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 坤 书 记 员 张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