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又鉴于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的行为对万学科技和万学培训的声誉造成了影响,对于其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对赔偿数额、赔礼道歉的范围,本院将依据主观过错、行为性质等酌情确定。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停止侵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连续十五日在跨考考研网()、万学教育网()、万学教育海文考研网(http://kaoyan.wanxue.cn)刊载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法制晚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赔偿原告万学教育、万学科技经济损失十万元;四、驳回万学教育、万学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跨考培训、尚学硕博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快递的事实并未落实清楚;二、中通快递员工陈述前后矛盾;三、被诉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造成损失。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驳回万学教育、万学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万学教育、万学科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万学科技和万学教育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中通快递员张晓东从二上诉人的地址取走3000份快递,二上诉人对张晓东的证言内容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认定3000份快递的发出者系二上诉人并无不当。关于二上诉人主张叶长林的证言的真实性,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本院对其理由均不采纳。此外,从二被上诉人提交的邮件的内容可知,其内容为对二被上诉人的负面报道的整理。因此,现有证据可以组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二上诉人整理、制作关于二被上诉人的的负面信息,并主动寄发给学员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