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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跨考培训学校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万学教育培训学校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提交了中通速递向跨考教育出具的发票、(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2号公证书,前者用于证明跨考教育通过中通速递寄发的快递均由中通速递出具相应支票,跨考教育从未通过中通速递邮寄过涉案侵权材

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提交了中通速递向跨考教育出具的发票、(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2号公证书,前者用于证明跨考教育通过中通速递寄发的快递均由中通速递出具相应支票,跨考教育从未通过中通速递邮寄过涉案侵权材料;后者用于证明原告提交的光盘非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制作,相关内容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且至少从三年前已经披露。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的内容来源于优酷、酷6等网站,部分视频内容显示中央电视台、BTV-3、山东卫视等台标。万学科技和万学培训认可上述二项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万学科技和万学培训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快递单、快递原件、(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641号公证书、荣誉证书、张晓东证明等,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提交的发票、(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62号公证书(简称第62号公证书),法院调取的张晓东证明、询问笔录以及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至于跨考培训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应视为证人证言,因签名人员均未出庭,且万学科技不予认可,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此外,跨考培训提交的关于优酷网视频播放时长等的艾瑞数据、广告刊例、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新浪网打印件以及万学科技提交的网页文章等,对方均不认可与本案之关联性。法院对上述材料不作证据予以采纳。

原审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均从事考研培训等相关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涉案的快递寄送的光盘封面显著地标明“考研绝密黑幕大曝光”、“考研人不得不看的神秘内幕”,光盘内容集中收集了万学·海文的七项负面信息,针对性较强,且在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在《致2015考研学子的一封信》中明确称万学教育·海文考研“商业欺诈、教学质量低下、违法、诽谤其他机构、欺骗学生等卑劣行径多次被新京报、河南大河报、西安三秦都市报、山东齐鲁晚报、上海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等几十家网站连续追踪报道”等。涉案快递共3000份左右,且有100份左右已经被签收。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也即是否是上述不正当行为的实施者。根据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跨考教育法律声明》亦由尚学硕博作出等,法院认为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对外负有连带责任。根据快递员张晓东的证言和询问笔录,张晓东取走快件的地址与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的经营地一致,可以认定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系涉案快递的实际发送人,也即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认为张晓东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并认为并未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跨考培训和尚学硕博还认为快递寄送的光盘内容系已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的内容,但未经权威核实即进行传播,且进行编辑整理,并通过快递寄送给考研对象,主观过错明显,对此项辩称法院亦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