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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威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乔祥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月16日,江苏特威公司为供方(甲方),重庆乔祥公司为需方(乙方),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卷板开平机、钢板斜剪机、双机联动折弯机、自动合缝埋弧焊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月16日,江苏特威公司为供方(甲方),重庆乔祥公司为需方(乙方),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卷板开平机、钢板斜剪机、双机联动折弯机、自动合缝埋弧焊机、校直机各一台,总价款为1595000元。第二条约定,以上产品实行三包,保修期为一年;如果有质量问题,请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一年之内出现故障,甲方负责在收到乙方通知两天内到达设备现场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如出卖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乙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第八条约定,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预付甲方三十万元货款,提货时支付到货款总金额的95%,余款5%安装调试完成后12个月内付清。合同还对交货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方法、货物所有权、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重庆乔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江苏特威公司预付了货款30万元,又于2011年4月8日向江苏特威公司支付货款至总货款的95%,余款5%(即79750元)未付。2011年4月28日,江苏特威公司为重庆乔祥公司安装了合同约定的设备,并经重庆乔祥公司验收合格。2013年11月,江苏特威公司的工作人员朱某向重庆乔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小刚发送短信,内容为“刘总你好,设备2012年4月27日质保就到期了,我从那时就开始打电话给你,你都说给,但至今未付,你自己想想呢”,2013年11月5日,刘小刚回复“老朱把公司账号发来,准备付钱”,随后朱某发送了江苏特威公司公司账号,刘小刚回复“收到”。此后,重庆乔祥公司一直未向江苏特威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5%余款,江苏特威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如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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