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根据申请,指派公证员梁文娟、公证处工作人员赵静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猛超来到位于菏泽市定陶县兴华路定陶一中斜对过的春天服饰,由张猛超在一楼购买了上衣两件,在二楼购买了运动裤一条,取得春天服饰购物小票两张,凭证号为006388、006389的银联商务签购单持卡人存根两张,发票号码为00165111、000165114、00165116/01324410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发票联四张,发票上盖有定陶县兴华路徐宜解发票专用章。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随张猛超携所购物品离开,公证人员某该经营场所的外部情况进行了拍摄,返回公证处后对所购物品及票据进行了拍摄。 经当庭拆封,取出带有标识的棉上衣和带有、标识的黑色长裤各一件。经比对上衣,原告生产的正品上衣做工精美,手感细腻,销售价格为标识价,一般为300元左右;封存上衣虽有吊牌,但统一零售价没有显示标价,与另外一件上衣价格共计258元。正品吊牌上标有商标标识及合格证,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颜色、规格、成份、等级、标准、类别、条形码等内容,在合格证的另一面含有洗涤说明、注意事项及生产厂家厂址、服务热线等内容;封存上衣吊牌上也有标识、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及生产厂家、地址等内容,但该地址及生产厂家名称、服务热线均与正品上衣的上述内容不同。正品在领口处及左胸前都有标识,封存上衣左胸右胸前、领口处、帽子前端均印有标识;正品上衣的拉链有标识,侵权物品上没有。经比对裤子,正品裤子腰带处有标识及吊牌,吊牌内容同上衣吊牌内容,左口袋下方有标识,没有图形商标;封存裤子腰带中间有标识,裤子吊牌显示有标识及图形,但是吊牌上没有合格证,也没有生产厂家、厂址及服务热线、标价等内容,实为三无产品。正品裤子售价在200元左右,封存裤子售价69元。 另原告说明,原告对于第7375770号“”、第5004902号“”商标的使用为两个商标均在服装上使用,但有的衣服设计上仅使用第7375770号“”商标,案涉用于比对的正品仅使用了第7375770号“”商标。 被告定陶春天服饰鞋业广场于2009年4月22日核准成立,位于定陶县兴华路中段路南(一中斜对过),个体经营者为徐宜解。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第7375770号、第5004902号商标专用权,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