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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好力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齿物资公司、重齿公司一审辩称:1、同意解除好力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变更协议》。2、好力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约定,未在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的45日历天内,将总共涉及到的110台设备运送到指

重齿物资公司、重齿公司一审辩称:1、同意解除好力公司与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和《变更协议》。2、好力公司严重违反合同第四条和第五条约定,未在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的45日历天内,将总共涉及到的110台设备运送到指定现场,给重齿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好力公司未经二被告同意,私自将产品转让给第三方生产,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导致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故好力公司诉求无事实依据,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好力公司与重齿物资公司2010年8月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和技术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适当履行。2012年1月11日,好力公司与二被告签订《变更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重齿物资公司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另一重齿公司,该合同转让合法有效。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应由重齿公司承担。

关于《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书》和《变更协议》解除的问题。二被告在庭审中均同意解除,双方已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该院予以确认。

关于已交付货物货款支付的问题。依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好力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所交货部分所欠货款该院予以支持。好力公司通过四川华仪电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14日、2011年4月11日、2011年11月向使用方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价值2744970元的三批货物。此后,重齿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双方又采用《通知函》的形式对债权、债务进行了确认与认可,故对剩余货款重齿公司应当支付。

关于二被告辩称好力公司违反交货时间、交货要求、将产品转让给第三方生产的问题。因二被告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可另行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四川好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重齿物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的《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书》;二、解除原告四川好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重齿物资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变更协议》;三、被告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好力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62337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871元,减半收取10436元,由被告重庆齿轮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