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力公司一审诉称:重齿物资公司因承包四川省洪雅雅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洪雅县建设2500t/d熟料生产线主机设备的需要,于2010年8月11日与好力公司签订了《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书》。后两被告与好力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达成《变更协议》,约定上述买卖合同书转由好力公司和重齿公司执行。合同书中约定的其余事项不变,付款由重齿公司执行。合同签订后好力公司即按照约定积极生产相应型号设备,并将全部设备生产准备完毕。但经多次函告重齿公司要求其接受货物及支付货款后,重齿公司至今仅接收了“总降高压配电柜”和“原料磨电气室及水泥磨电气室高压配电柜”两项设备,其他设备一直未接收。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方尚有部分货款未予支付。请求判决:1、解除好力公司与重齿物资公司于2010年8月11日签订的《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书》。2、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变更协议》。3、重齿公司支付货款1623370元。4、两被告向好力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2337元。审理中,好力公司自愿撤回上述第四项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