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3年9月5日,重齿公司向好力公司发送空白《通知函》传真一份,请好力公司将数据填充并传真回重齿公司。而后,好力公司补填有关数据将《通知函》传真回重齿公司。此《通知函》指出,截至2013年8月31日,重齿物资公司和重齿公司已付款1121600元,到货时间为2011年4月(详见本函后附业主签字的《到货签收凭证》)。重齿公司收函后未提出异议。2014年3月7日,好力公司向重齿物资公司邮寄《工作联系函》,载明:重齿物资公司与好力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明确约定了设备型号、金额、交货时间,但重齿公司除接收“总降高压配电柜”和“原料磨电气室及水泥磨电气室高压配电柜”之外,其他设备拒绝接收,而好力公司已将其他设备准备妥当,且重齿物资公司尚有货款未予支付。特发此函望重齿物资公司在收函5日内,联系好力公司以确定关于未接收设备的交货方式及按合同规定付清货款的事宜。好力公司提供的EMS国内标准快递回执单上显示收件公司名称重齿公司成套事业部,收件人刘勇已签收此邮件。重齿公司收件后未复函。2014年4月1日,好力公司再次通过EMS向重齿物资公司邮寄《关于解除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书的工作联系函》,此函重申2014年3月7日《工作联系函》的内容,并提出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函告重齿物资公司在收到本工作联系函之日起解除2010年8月11日签订的《2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高低压开关柜买卖合同书》,限被告于收到本函两个工作日内,依约向好力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好力公司提供的EMS国内标准快递查询单上显示此函件已于2014年4月3日是上午10时10分妥投,本人签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