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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2008年1月1日,原告与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夏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美夏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非独占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

2008年1月1日,原告与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夏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美夏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非独占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6年5月31日,美夏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中核准使用的品牌/品名包括:“拉菲传奇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白葡萄酒”、“拉菲传奇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传奇波尔多白葡萄酒”、“拉菲传说红葡萄酒”等。2008年1月28日,上海商检认证服务有限公司受美夏公司委托出具的《进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认为标注品名为“拉菲珍藏波尔多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梅多克红葡萄酒”、“拉菲珍藏波尔多白葡萄酒”的进口商品的标签版式和标内容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有关规定。2009年1月21日,美夏公司与上海爱晚亭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在其附件中记载的与“LAFITE”对应的中文名称为“拉菲”。2009年10月16日,美夏公司与温州市逸轩副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协议》,在其附件中也使用了“拉菲”中文名称。原告提供的2011年、2012年、2013年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均有一定数量的“LAFITE”/拉菲产品进口。2011年2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度中民五初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事实及互联网、报刊和原告的宣传资料认定,中文“拉菲”为原告拉菲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011年8月1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高新民字第404、406号民事判决书也认定,中文“拉菲”为原告拉菲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上述两份判决书均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生效。

2013年12月6日,槐荫工商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查扣标“LAFITE”及“SHUNYILAFITE”字样的葡萄酒849瓶、标注“LAFITE”及商标图样的葡萄酒15瓶。现场检查照片显示,“SHUNYILAFITE”字样的葡萄酒上还标有“”标识,并粘贴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汉字的瓶贴,现场还有大量未使用的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汉字的瓶贴。2014年1月3日,槐荫工商分局作出济槐工商标字[2013]第07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标注“LAFITE”及“”商标图案的葡萄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