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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法莱雅公司辩称,一、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完全不同,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二、“拉菲”不是原告使用在葡萄酒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诉求不能成立。三、被

被告法莱雅公司辩称,一、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完全不同,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二、“拉菲”不是原告使用在葡萄酒上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诉求不能成立。三、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的经营规模很小,没有门市、主要经营是面向亲朋好友,注册资本很低,也未雇用经营人员,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的数额明显过高,不应当支持。

原告拉菲酒庄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1、第1122916号“LAFITE”商标注册证。2、第G764270号“”商标注册证。3、原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5、《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6、《进出口食品标签咨询报告》7、(LAFITE)“拉菲”产品宣传手册。用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使用状态。

第二组证据包括:8、山西出版集团、北岳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波尔多1855年列级酒庄》。9、《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CIVB)声明》。10、《1855年波尔多列级庄委员会梅多克产区及苏玳产区声明》。用以证明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包括:11、《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温州等酒类经销商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12、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7月进口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3、2011年6月14日原告向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发票。14、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15、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2012年9月进口货物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6、2012年8月23日原告开给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17、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18、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8月进口货物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9、2013年8月1日原告开给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发票。20、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8月23日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21、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向上海城市国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Sam’sClub、CityShopTimeSquareStore的销售发票。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及原告葡萄酒商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