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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第四组证据包括:22、原告在平面媒体发布的广告。23、报纸中关于原告注册商标及商品的宣传。24、1983-2001年各地杂志上关于原告产品的报道。25、1985-200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有关原告产品的相关文献。26、2012年

第四组证据包括:22、原告在平面媒体发布的广告。23、报纸中关于原告注册商标及商品的宣传。24、1983-2001年各地杂志上关于原告产品的报道。25、1985-200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有关原告产品的相关文献。26、2012年至2014年原告“拉菲”、“Lafite”“CHATEAULAFITEROTHSCHILD”被全国各大媒体持续报道。27、“LAFITE/拉菲”梅花网广告监测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及原告葡萄酒商品在中国市场的广告宣传。

第五组证据包括:28、(2011)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29、(2012)成民终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30、(2012)成民终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31、2011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32、2012年第七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用以证明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拉菲”作为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保护的记录。

第六组证据包括:33、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槐荫分局(以下简称槐荫工商分局)查扣清单。34、槐荫工商分局现场检查照片。35、槐荫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6、(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33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2、33、34、35、36的真实性无异,对于其他证据因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其客观性应予确认,至于其关联性,本院将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被告法莱雅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证明原告的G764270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2、(2014)平阴证经字第704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互联网上若干文献,用以证明原告商标不具知名度;

3、拉菲、拉菲庄园等汉字商标的注册信息,用以证明汉字拉菲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

4、外文拉菲红、“LAFITETRIOMPHE”商标注册信息,用以证明原告“LAFITE”商标不具显著性;

5、其他图形商标注册信息,用以证明原告的G764270商标不具显著性;

6、拉斐酒庄、拉斐特酒庄的百度百科的记载信息,用以证明原告的“LAFITE”商标也存在其他中言文译名;

7、美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圣皮尔精品酒业(上海)有限公司的网站备案记录查询,用以证明原告及两代理商均未使用“拉菲”或“LAFITE”进行品牌宣传;

8、《“拉菲”商标之争向中国蔓延》、《拉菲特与拉菲罗斯柴尔德在中国掀起商标大战》两篇文章打印页,用以证明原告“LAFITE”商标因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

9、《舜邑拉菲特商标的含义》及图片四张,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使用商标与原告商标不同;

10、拉菲特、拉菲特护卫舰、拉菲特葡萄酒的百度检索结果,用以证明碑主张的汉字“拉菲”不具知名度;

11、被告与贵州舜邑酒业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收据,用以证明被告是原告的经销商,所销产品有合法来源;

12、被告销售的产品的外包装盒,用以证明被告使用的外包装盒并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

13、互联网上关于进口葡萄酒市场的三篇文章,用以证明进口葡萄酒在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并不高,原告请求赔偿300万元无事实依据;

14、外文商标中文译名受保护应具备什么条件,用以证明关于外文商标保护在法理上的条件;

15、(2014)平阴证经字第703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拉菲”汉字并不仅来源于原告;

16、(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行政判决书、(2009)民申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2009年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用以证明中文译名外文商标保护的条件;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