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苏宁电器公司原审答辩称:首先,苏宁电器公司销售的精伦H3播放器由精伦电子公司提供,具有合法来源;其次,精伦H3播放器本身并不构成侵权,其必须连接互联网后才能对涉案影视作品进行播放,苏宁电器公司不销售涉案影视作品亦不在卖场演示涉案影视作品,因此不属于销售侵权产品,故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苏宁电器公司已经对精伦电子公司进行了商业资质审查并通过合同要求其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要求苏宁电器公司进行版权审查超出了能力范围;第四,快乐阳光公司要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计算依据。综上,快乐阳光公司所诉侵权与苏宁电器公司无关,不同意快乐阳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原审法院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5日,湖南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其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音乐、大型活动、综艺节目等)的开发经营权,在下列领域内授权给快乐阳光公司独家经营:1.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包括视音频播放、下载;虚拟社区;互联网广告;博客;播客;游戏开发等;2.电信增值业务权利,包括短信、彩信、彩铃、声讯、WAP等业务;3.与节目和品牌相关的实物产品开发,包括卡通玩具、工艺品等。授权期限为10年,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2007年9月28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表示其已于2006年6月将其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未经快乐阳光公司书面许可,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传播湖南电视台享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 2007年10月31日,湖南省广播电视局颁发了电视剧《血色湘西》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许可证号为(湘)剧审字(2007)第07号。该证载明制作单位为湖南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播放该剧,片尾显示有该剧由湖南电视台摄制及出品,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快乐阳光公司独家享有。 2008年5月20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说明书明确快乐阳光公司享有电视剧《血色湘西》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权利。同日,湖南电视台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湖南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系该台电视剧生产、制作部门,其独立制作生产的电视剧版权全部独家归属湖南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