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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述事实,有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涉案电视剧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声明书》、公证书、同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授权书》、许可证、说明以及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质证笔录、开庭笔录等在

上述事实,有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涉案电视剧光盘、《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授权书》、《声明书》、公证书、同方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授权书》、许可证、说明以及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质证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署名情况及《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结合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授权证据,能够证明盛世骄阳公司在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方公司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原审法院认定盛世骄阳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盛世骄阳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同方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中预置了兔子视频软件,通过该软件可对涉案电视剧进行在线播放。同方公司以未对公证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为由否认公证书的真实性,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盛世骄阳公司主张同方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但根据双方提交的公证书及原审法院当庭勘验的情况,涉案电视剧系通过涉案产品中的兔子视频软件播放,且在连接互联网的状态下才能搜索、播放相应视频,而兔子视频软件系由第三方琉石公司开发,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电视剧存储于同方公司的服务器中、由同方公司直接提供。

同方公司主张兔子视频对涉案电视剧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根据使用兔子视频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情况,虽然出现了酷6网及分析接入点等内容,但播放视频时并未发生页面跳转,播放界面亦与酷6网的播放界面不同,且根据勘验情况,来自不同接入点的视频播放界面及操作框均相同,上述情况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搜索链接服务的基本特征;即使兔子视频所播放的涉案电视剧确系链接自享有相应权利的第三方,根据盛世骄阳公司的陈述,其授权第三方网站时会对播放终端及与第三方的合作等情况进行限制,且一般权利人在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授权时,对于授权作品的播放终端确实会作出一定限制,而涉案产品并非传统的电脑、手机产品,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兔子视频有权作出涉案的链接行为,兔子视频播放涉案电视剧未获得盛世骄阳公司的许可,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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