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审理期间,必德普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为:1、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事项超出其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且没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形式不合法;2、该鉴定意见没有考虑笔迹形成时间及书写人书写习惯的变化等因素;3、该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4、鉴定程序有缺陷,鉴定人没有按照笔迹鉴定规范的要求“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及形成时间等关键环节的了解;5、重新鉴定有利于本案公平公正处理。对其所举上述理由,必德普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张华书面表示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系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批准,注册登记的面向社会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号为110008124,鉴定业务范围为:法医临床鉴定(视觉功能鉴定、听觉功能鉴定和性功能鉴定除外)、法医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污损文件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除外)。 张华与必德普公司之间并未就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属归属签订过转让或赠与合同。 上述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登记副本复印件、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复印件、专利权转让证明复印件、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代签委托书》、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审理焦点为:《专利权转让证明》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