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4日,就上述专利王德杰、安丙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1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李会山上述第ZL200720090251.9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2011年12月8日,李会山向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1年12月9日,公证人员与李会山的委托代理人员王记红来到临颍县烟机配件厂,王记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水泥瓦成型机一台,并当场获得“瓦机使用说明”、“名片”、“收条”各一张。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出具(2011)许县证民字第28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对所购买产品进行了拍照和封存,所拍摄照片五张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所附收条显示安丙文收取瓦机款2400元。 2014年3月21日,李会山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峰向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4年3月21日下午,公证处人员与李会山的委托代理人刘超峰、李保山一起来到许昌县苏桥镇农信社,由刘超峰向安丙文的账户付款500元。2014年4月1日,公证处人员与刘超峰、刘学彬、李保山一起到长葛市东转盘配件城物流一条街1区15排11号藤达物流,由刘超峰交2000元货款和50元运费,然后领取水泥瓦成型机一台,之后将水泥瓦成型机拉到长葛市和尚桥镇关庄六组黄伟林家存放。上述过程由李保山现场拍照,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许县证民字第81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拍摄照片十张附于公证书后。 原告李会山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被告安丙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李会山的专利技术特征不同,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储料机构即灰浆斗,并多了一个动力牵拉机构,其他技术特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