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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向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向锋答辩称:公证时仅有一名公证员到场,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类公证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电视作品有合法来源,曲库系软件播放器提供商提供;音像著作权

被告向锋答辩称:公证时仅有一名公证员到场,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类公证应当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涉案电视作品有合法来源,曲库系软件播放器提供商提供;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请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过高,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9年11月26日与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4月8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3日与中国唱片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8日与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十一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或一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3262、3263、3268、3270、3266、3255、3276、3275、3256、3264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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