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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向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锋,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0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玉华,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向锋,男,土家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师桂香,河南广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向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费春光、刘玉华,被告向锋的委托代理人师桂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11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原告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向锋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农业路与经三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英伦国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向锋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向锋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的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地铁》、《风尚征程》等3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歌唱》、《穿行》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败犬女生》、《凭什么爱你》等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公主复仇记》、《幸好》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等34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等19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绽放》、《铁齿铜牙纪晓岚》等7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星之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亲亲美人鱼》、《你在他乡还好吗》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13131》、《GreatDay》等28首音乐电视作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故土的太阳》、《冬之恋》等3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早晨》、《想》等21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188首;向锋的这些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锋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大河报》向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1504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308元,共计153708元;3、被告向锋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