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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向锋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第一组:1、《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合法出版物;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

第一组:1、《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合法出版物;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2、3270、3268、3263、3260、3266、3255、3276、3275、3256、3264号公证书。该组证据拟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是音像著作权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即本案原告具备主体资格,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第二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014)郑金证经字第28号公证书,该证据拟证明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放映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第三组:公证费发票、取证费发票、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3308元。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依据,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向锋对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1、对第一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原告为涉案电视音乐作品唯一权利人;2、对第一组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3、对第一组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11份合同已经到期;4、对第二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公证程序违法,且不能证明涉案作品都被点击,不能证明被告侵害涉案作品放映权的行为;5、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是为本案支出的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