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州中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明华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4年9月25日,公证处工作人员王怀璞、薛少云随同张明华、张晓杰、张强来到位于郑州市未来路与黄河路东南角中州古籍饭店3楼东方国际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305号包房内。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张晓杰自带的用于摄像的SONYDSC-QX10摄录一体机进行检查,该设备无任何存储内容。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张强在包房内歌曲点播机上将上述同名的211首电视音乐作品进行了点播,张晓杰对以上歌曲进行了录制。离开该场所时,张晓杰取得了盖有“河南省中州宾馆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1591元。张晓杰对该场所门头外景拍摄照片1张。公证处将录像内容制作成光盘,并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4)郑金证经字第14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