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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上街生活广(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庭审中,七匹狼集团公司提交了封存的实物。打开封存商品后可见,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个小型黑色皮包,包体一面右下角及另一面的包体正中偏上位置刻有奔狼图形+SEPTWOLVES;包体上还悬挂有两张绿色吊牌,一张吊牌上有

庭审中,七匹狼集团公司提交了封存的实物。打开封存商品后可见,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个小型黑色皮包,包体一面右下角及另一面的包体正中偏上位置刻有“奔狼图形+SEPTWOLVES”;包体上还悬挂有两张绿色吊牌,一张吊牌上有“奔狼图形+SEPTWOLVES”的标识及“七匹狼系列”“广州七匹狼皮具荣誉出品.地址:广州市梓元岗千色皮具广场2005室”等汉字;另一张吊牌正面有“奔狼图形+SEPTWOLVES”的标识及“广州七匹狼皮具.合格证”等文字,反面有“品牌:七匹狼.检验员:Q08”等内容。

经比对,七匹狼集团公司第6450273号商标为图形+英文字母的上下结构,上方图形为一呈头奔驰状态的狼的图案,正下方为字母组合SEPTWOLVES。被控侵权产品吊牌上“奔狼图形+SEPTWOLVES”标识的结构布局、英文字母及图形均与原告该商标一致,商标整体视觉无明显差异。另比对,该标识中的奔狼图形、英文字母分别与第1106380号“奔狼图形+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中的图形、字母相同,与第6450274号商标的SEPTWOLVES字母相同,与第6450275号商标的奔狼图形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奔狼图形被控侵权产品吊牌上的地址“广州市梓元岗千色皮具广场2005室”“广州七匹狼皮具”与七匹狼集团公司的地址不一致。

七匹狼集团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花费99元,支付公证费1000元。

另查明,1、被告思达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注册成立,营业期限为2009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09日,注册资本五百万元,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思达上街店于2008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负责人王致宾,登记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思达公司上街店与姚丽萍于2014年3月25日签订《场内合作经营合同书》及附件,双方约定了包括以下与本案相关内容,“三、商品质量约定:姚丽萍商品进入思达上街店经营场所销售前,应提供有效期内的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思达上街店核对无误后,复印件加盖公章交思达上街店备案……6、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备案表。使用质量认证标识证书和注册商标的应提供相关证书或批准文件。五、商品结算约定:姚丽萍采用下列方式向思达上街店支付收益:1扣点:扣点为销售额的17%。预估销售额为15万/年。姚丽萍承诺如达不到预估销售额的,按预估销售额计算向思达上街店支付场地使用费。3、姚丽萍商品在思达上街店的结算帐期间为30天,支付方式为电汇。本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场内合作经营合同》附件约定“合作项目:商品分类钱包,合作品牌箱包。合作条件:销售奖励为销售额的1%,商品促销服务费3000元/月;结算服务费2000元/月。后续宣传服务费1000元。DM海报宣传费卖场500元/年。促销员培训费200元/月/人。综合服务费:品牌推广服务费1000元/年。

3、姚丽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显示,名称为郑州市上街区丽萍箱包店,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郑州市上街区正道思达超市一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