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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上街生活广(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益安贸易公司注册的第1106380号奔狼图形+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有效期自1997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箱、包、购物袋,费贵重金属钱包,钱包(非装饰

经审理查明:益安贸易公司注册的第1106380号“奔狼图形+七匹狼+SEPTWOLVES”商标,有效期自1997年9月21日至2007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箱、包、购物袋,费贵重金属钱包,钱包(非装饰用),裘皮,伞,手杖,非贵重金属马具配件。1999年3月28日转让给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人名义于2003年5月16日变更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经续展有效期自2007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

七匹狼集团公司注册的第6450273号“奔狼图形+SEPTWOLVES”商标、第6450274号“SEPTWOLVES”商标、第6450275号“奔狼图形”商标,有效期均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的钱包;钱夹;箱包;背提包;皮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登山杖;软毛皮(仿皮制品);皮夹(截止)。

2014年10月16日,青岛天地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与登封路交汇处思达上街店付款99元购买含有奔狼图案和“SEPTWOLVES”字母的钱包一个,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和加盖有“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上街生活广场发票专用章”的机打发票一张。公证处对该物品进行了封存,2014年10月23日,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七匹狼集团公司共同指派检验人员对钱包进行了鉴定,出具鉴别证明一份。鉴定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该钱包重新进行了封存。山东省莱西市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4)莱西证经字第70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对被控侵权产品拍摄了照片并附于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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