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议焦点一,专利法律制度旨在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故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因此,现有技术构成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制,是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法定不侵权抗辩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根据该规定,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有三个步骤:第一,确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所具备的全部技术特征。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实施的被诉技术方案都是具体的产品或者方法,在本案中即为产品,产品的技术因素不仅包括产品的整体机构和技术性能,还包括其各个零部件的形状、结构、功能以及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如果将这些技术因素不分巨细统统视为“技术特征”,其数量几乎是无限的。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并未将这些几乎无限的技术特征全部作为主张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其主张的仅仅是其认为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原则,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请进行审理,亦即在现有技术判定中,仅考虑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所具备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属于现有技术,要受到专利权人提出侵权指控所依据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指引和限制,但这种限制仅仅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诉讼便捷性之需要,并不需要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侵权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是否最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则属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构成全面覆盖的问题,是专利纠纷案件中不侵权抗辩的另一种理由,不是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二,确定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方案如果是公开使用、销售的产品,也可能包含巨量的技术特征,用于现有技术比对的,只能是与前述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所具备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第三,将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记载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如果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即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否则,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按照前述判定方法,在本案中,首先,原告起诉时所指控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是指被控侵权的多功能提花双面无缝一体成型机产品中由三角机构结构、密度控制装置结构、调线机构结构和选针装置结构所组合形成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技术特征。其次,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材料是一份早于本案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该技术方案经案外人常熟市针织机械研究所申请专利而公开,现有技术方案是一个关于调线机构结构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所能援引的技术方案。其相应的技术特征为调线机构驱动装置部分的技术特征,调线装置的其他部分技术特征和密度控制装置结构、三角机构结构、选针装置结构部分所形成的技术特征并没有相对应的技术特征。再次,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相比较,由于现有技术并不具备调线结构的连杆传动系统和换色构件装置等部分,更未涉及密度控制装置结构、三角机构结构、选针装置结构,与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显然不构成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故被告的现有技术抗辩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