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相比较,发表如下侵权比对意见:一、关于三角机构,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有复位弹簧和垫片,专利产品没有;被控侵权产品限位通过固定三角和活动三角来实现;被控侵权产品的三角结构采用两条轨道,专利产品采用三条轨道。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通孔台阶和活塞台阶不起限位作用,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通孔台阶和活塞台阶起到限位作用。二、关于密度控制装置,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直线步进电机,实现分度式密度控制,原告专利是机械式三级密度控制,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取的无级控制需要一级一级加上去,包括三级密度控制。三、关于调线机构,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专利产品所使用的打剪刀块,但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放线滑块上增设带缺口的凸起,该缺口的凸起是用来连接连杆活塞。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采取的是组合式气缸,该组合气缸含放线气缸和剪线气缸,专利产品的剪线气缸和放线气缸是分离的。四、关于选针装置,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提花针为常规长度,原告提出庭后提供证明提花针常规长度的证明,但其庭后未提供相关材料;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接针呈钩状,专利产品的接针为直板状;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三角块对着提花针的上部,专利产品则对着下部。 根据98227075.5号“针织圆机用调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文本记载,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常熟市针织机械研究所。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针织圆机用调线装置,由二墙板(4)、至少二个调线夹、分别与调线夹的个数等量配设的驱动机构和电磁执行机构、一总动力臂、一剪线控制板(22)、一可作用于每个调线夹的剪压线、放线机构组成,其特征在于二墙板(4)相互对称并相隔一定间距平行设置,每个调线夹于相应的驱动机构上,驱动机构与电磁执行机构连接,电磁执行机构由总动力臂配合,与驱动机构构成联动,总动力臂于二墙板(4)上,剪线控制板(22)于二墙板(4)间的底部,由驱动机构与其相配,藉由其与剪压线、放线机构构成联动、电磁执行机构配设于二墙板(4)之内侧,剪压线、放线机构枢设在墙板(4)之外侧。 另查明:被告佰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纺织机械、新型纺织机械成套设备、通用机械及零部件。 本院认为:ZL20111023××××.7号“多功能提花双面无缝一体成型机”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恒舜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即属于侵害该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ZL20111023××××.7号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则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