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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相比较,发表如下侵权比对意见:一、关于三角机构,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有复位弹簧和垫片,专利产品没有;被控侵权产品限位通过固定三角和活动三角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一相比较,发表如下侵权比对意见:一、关于三角机构,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有复位弹簧和垫片,专利产品没有;被控侵权产品限位通过固定三角和活动三角来实现;被控侵权产品的三角结构采用两条轨道,专利产品采用三条轨道。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通孔台阶和活塞台阶不起限位作用,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通孔台阶和活塞台阶起到限位作用。二、关于密度控制装置,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直线步进电机,实现分度式密度控制,原告专利是机械式三级密度控制,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取的无级控制需要一级一级加上去,包括三级密度控制。三、关于调线机构,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没有专利产品所使用的打剪刀块,但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放线滑块上增设带缺口的凸起,该缺口的凸起是用来连接连杆活塞。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采取的是组合式气缸,该组合气缸含放线气缸和剪线气缸,专利产品的剪线气缸和放线气缸是分离的。四、关于选针装置,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提花针为常规长度,原告提出庭后提供证明提花针常规长度的证明,但其庭后未提供相关材料;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接针呈钩状,专利产品的接针为直板状;原、被告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的三角块对着提花针的上部,专利产品则对着下部。

根据98227075.5号“针织圆机用调线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文本记载,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为常熟市针织机械研究所。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针织圆机用调线装置,由二墙板(4)、至少二个调线夹、分别与调线夹的个数等量配设的驱动机构和电磁执行机构、一总动力臂、一剪线控制板(22)、一可作用于每个调线夹的剪压线、放线机构组成,其特征在于二墙板(4)相互对称并相隔一定间距平行设置,每个调线夹于相应的驱动机构上,驱动机构与电磁执行机构连接,电磁执行机构由总动力臂配合,与驱动机构构成联动,总动力臂于二墙板(4)上,剪线控制板(22)于二墙板(4)间的底部,由驱动机构与其相配,藉由其与剪压线、放线机构构成联动、电磁执行机构配设于二墙板(4)之内侧,剪压线、放线机构枢设在墙板(4)之外侧。

另查明:被告佰源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纺织机械、新型纺织机械成套设备、通用机械及零部件。

本院认为:ZL20111023××××.7号“多功能提花双面无缝一体成型机”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恒舜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即属于侵害该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告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ZL20111023××××.7号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则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上述争议焦点分别评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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