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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佰源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告佰源公司答辩称: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ZL20111023××××.7号发明专利权,原告的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被被告的涉案产品所覆盖,被告的涉案产品与原告专利相比,在三角机构、密度控制装置、

被告佰源公司答辩称: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ZL20111023××××.7号发明专利权,原告的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未被被告的涉案产品所覆盖,被告的涉案产品与原告专利相比,在三角机构、密度控制装置、调线机构、选针装置上与原告专利载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均有区别,双方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完全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涉案产品未覆盖原告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对原告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另外,被告庭审中称其使用技术为现有技术。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恒舜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ZL20111023××××.7号发明专利证书及2014年7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以证明原告拥有涉案发明专利权且该专利在有效期限内。

2.中国柯桥国际纺织品博览会(秋季)参观指南及被告公司经理袁兆平名片一张,被告公司宣传单册一份,证明被告在绍兴市柯桥区的博览会上有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法院证据保全查封的被控侵权产品及法院制作的笔录一份,证明原告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及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被告经质证后对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均不能实现原告证明目的,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ZL9822707.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

原告经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原告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真实性均予以确定,能否实现各自的证明目的本院综合当事人陈述及侵权比对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综合对以上证据认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1年8月19日,原告恒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多功能提花双面无缝一体成型机”的发明专利;2013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该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23××××.7,专利权人为原告。2014年7月17日涉案专利的年费原告已缴纳。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多功能提花双面无缝一体成型机,包括组合三角机构(1)、密度控制装置(2)、调线机构(3)和选针装置(4),其特征在于:它的三角机构(1)的结构为,三角座(12)上成型有三角座通孔(121),三角座通孔(121)内成型有通孔台阶(1211),三角机构气缸(13)的活塞(131)插套在三角座通孔(121)中,活塞(131)上成型有活塞台阶(1311),活塞台阶(1311)限位于通孔台阶(1211),三角块(11)固定在活塞(131)上,三角机构气缸(13)固定在三角座(12)上;它的密度控制装置(2)的结构为,针织座(21)上固定有密度控制气缸(23),密度控制气缸(23)的活塞(231)上成型有一级斜面(2311)、二级台阶斜面(2312)和三级台阶斜面(2313),密度控制片上固定有二根抵杆(24),抵杆(24)的前部成型有抵杆斜面(241),密度控制片(22)铰接在针织座(21)上的密度调节孔(211)中;它的调线机构(3)的结构为,由驱动系统,连杆传动系统和换色构件装置组成,所述换色构件装置由剪线气缸(33),剪线臂(31),弹性压片(321),压线片(320),换色构件(319)和剪刀头(318)组成;驱动系统由墙板(316),驱动气缸(35),剪刀拉板(312),剪刀拉板复位拉簧(37)组成;连杆传动系统由连杆(314)、转臂(315)和剪刀臂(317)组成;墙板(316)上固定有挡圈(3161),剪刀拉板(312)上成型有滑槽孔(3121),挡圈(3161)插套在滑槽孔(3121)内,并且剪刀拉板(312)插套在拉板导槽(39)中,剪刀拉板复位拉簧(37)一端作用于墙板(316),一端作用于剪刀拉板(312),驱动气缸(35)固定在墙板(316)上,驱动气缸(35)的推杆正对剪刀拉板(312)的顶端;剪刀拉板(312)上铰接有连杆(314),连杆(314)与转臂(315)相铰接,转臂(315)与剪刀臂(317)相铰接,剪刀臂(317)与换色构件装置的换色构件(319)固定连接在一起;它的选针装置(4)的结构为,提花针(41)的上部成型有台阶(411)、接针(42)为一直板状,针筒(45)内壁上成型有下台阶(45b),提花针(41)置于下台阶(45b)下部,接针(42)下部对着台阶(411),提花针(41)的长度为常规提花针长度的1/2至1/3,三角机构(1)的三角块(11)对着提花针(41)的下部。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予以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为权利要求1。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