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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被上诉人明牌公司在二审中辩称: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追加申请期限是在法庭辩论之前,上诉人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后,不符合法律规定。如

被上诉人明牌公司在二审中辩称: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法律依据。追加申请期限是在法庭辩论之前,上诉人提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后,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追加第三人必然会涉及到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更根据规定必须在开庭时就向法院提出;二、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事实和理由不一致。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按照上诉人的理由应该是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综上,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2.EMS快递回单。

证据1、2证明上诉人曾于2014年3月12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申请书》的事实。

3.《通知书》。证明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向上诉人出具的《通知书》错把追加第三人申请当作追加被告申请而最终不予准许的事实。

被上诉人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被上诉人认为,绍兴市鼎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本诉的关联性没有达到要求追加其为被告的地步。

本院经审查后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该三份证据均是原件,涉及到一审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予以认定。

经本院审理查明,除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之事实外,另查明: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公证人PatriciaA.Weber出具的公证文件记载,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金融机构署公司业务部特急服务专员RobertJ.Karis于2012年11月29日在前述公证人的见证下签署证明文件,证明磊若公司是一家依据该州法律正式成立于1997年8月19日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已为上一财务年度递交了财务报告,未递交任何有关公司解散的申请。上诉人提供的正版软件光盘上标注有“Serv-UFTPServer,美国Rhinosoft公司中国独家总代理”等字样,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软件在中国销售,但对上诉人提出的在2006年底至2007年初在中国销售的时间表示不清楚。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被控侵权的“Serv-U”软件安装在服务器的公有领域。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