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浙绍知终字第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代表人:MarkP.Peterson。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超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兔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利军。 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3)绍知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善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荧、代理审判员张万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旭华、方超强,被上诉人明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接受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委托,在电脑上查询了网址的备案信息,并在电脑的开始栏内输入“telnet21”,得到了“220Serv-UFTPFTPServerv6.3forWinsockready…”的信息反馈。磊若公司认为,磊若公司系Serv-UFTP软件的著作权人,网站系明牌公司所有,现明牌公司网站在接受Telnet远程管理命令后出现的反馈表明了明牌公司网站在使用Serv-UFTP软件。明牌公司对Serv-UFTP软件的使用未经磊若公司许可,侵犯了磊若公司的著作权,应予赔偿。而明牌公司虽认可网站系自己所有,但否认侵权行为。 磊若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以明牌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1.明牌公司立即停止侵犯Serv-UFTP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卸载盗版的Serv-UFTP软件;2.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明牌公司答辩称:明牌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者可能是第三人,磊若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明牌公司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磊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磊若公司系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本案系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因此,本案管辖权的确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一审被告明牌公司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镇,属于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解决双方争议应适用的实体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该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