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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巴州路每日每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于1974年7月20日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包括白酒、露酒、葡萄酒、啤酒。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于1974年7月20日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包括白酒、露酒、葡萄酒、啤酒。该商标经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04年11月13日,国家商标局认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8年4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粮公司。

中粮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为调查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保全费400元,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116元,工商查档费22元,交通费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3608元。

另查明:被告每日每夜商店系乌鲁木齐市好幸福超市有限公司的加盟店,该店铺系从案外人白安惠处受让,双方签字确认的巴州路接店盘点数据表中载明百年长城干红数量是9瓶,每瓶单价为58元。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价格为每瓶116元。

本院认为,中粮公司系第4883352号、第3244779号、第1968460号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即包含葡萄酒在内的酒类产品上,而被控侵权产品亦为葡萄酒,且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有“GREATWALL”字母标识,该字母标识下方为“百年长城”文字标识,该文字标识下方为连绵起伏的长城、群山及烽火台图形,且图形下用汉字写明“百年长城”,通过实物的比对,被控侵权葡萄酒瓶贴上所使用的英文标识GREATWALL、长城文字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使用的长城图形与涉案商标中的长城图形十分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明显具有攀附中粮公司商标的故意,可以认定被告出售的被控侵权产权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