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44779号“长城图形”商标(见附页图二)原注册人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黄酒;料酒;酒(利口酒)(商品截止)。2005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与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4月29日,该商标又转让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03年4月23日,该商标被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第1968460号“GREATWALL”字母商标(见附页图三)原注册人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杜松子酒、果酒(含酒精)、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葡萄酒、清酒、威士忌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商品截止)。2005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与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4月29日,该商标又转让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12年6月4日,该商标被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 2014年11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02号标识为“每日每夜”的店内,购买了外观标识为“2010/02/03”、“长城图案”、“CENTURIESGREATWALL”、“百年长城”、“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HUAXIACHANGSHENGWINERYCO.,LTD.YANTAI烟台产区”、“QS生产许可QS370615020392”、“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HUAXIACHANGSHENGWINERYCO.,LTD.YANTAI地址:蓬莱市北沟北王绪电话:0535-5911026传真:0535-5916793”的葡萄酒一瓶。付款后,对方出具“欢迎光临每日每夜巴州路店”购物小票(流水号:141128137**71,盖章“每日每夜巴州路店126号收费专用章货单相符”及名片各一张)。上述物品购买后,全部运到公证处进行了分装、拍照,密封。公证人员对上述购物过程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并于2014年11月28日出具(2014)新证民字第29541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双方确认被控侵权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被告每日每夜商店委托代理人郭慧云当庭进行了拆封。被控侵权葡萄酒的正面瓶贴上部标有“GREATWALL”字母标识,该字母标识下为“百年长城”文字标识,该文字标识下方位置为连绵起伏的长城、群山及烽火台图形。该图形上附红色较小字体标注“15年窖藏解百纳干红葡萄酒”,该图形下方正中位置用金色较大字体斜着标注“百年长城”文字标识,瓶贴底部标明“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见附页图四)。被控侵权葡萄酒的背面瓶贴上部标有GREATWALL”字母标识,该字母标识下为“百年长城”文字标识,瓶贴底部注明“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地址:蓬莱市北沟北王绪”“电话:0535-5911026传真:0535-5916793”(见附页图五)”。中粮公司表示其仅授权四家全资下属企业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长城系列商标,四家企业分别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和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