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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水磨沟区南湖东路张宇未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第3244779号“长城图形”商标(见附页图二)原注册人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黄酒;料酒;酒(利口

第3244779号“长城图形”商标(见附页图二)原注册人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酒);黄酒;料酒;酒(利口酒)(商品截止)。2005年8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与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4月29日,该商标又转让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2003年4月23日,该商标被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20日。

第7859364号“CHANGCHENG”字母商标(见附页图三)注册人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伏特加酒、汽酒、清酒、黄酒(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

2014年11月2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公证员来到乌鲁木齐市青新三巷标识为“未来超市”的店内,原告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分别购买了外观标识为“2012/02/26”、“长城图案”、“长城”、“CHANGCHENG”、“1996”、“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QS生产许可QS370615020392”、“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生产: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蓬莱西城临港工业开发区电话:0535-5911026”的葡萄酒一瓶;标有“2012/02/26”、“长城图案”、“长城”、“CHANGCHENG”、“1996”、“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QS生产许可”、“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监制)生产: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蓬莱西城临港工业开发区电话:0991-5916793”的葡萄酒一瓶。付款后,对方出具收据(票号:087585,盖章“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未来超市”,未写明型号)及名片各一张。上述物品购买后,全部运到公证处进行了分装、拍照,密封。公证人员对上述购物过程现场制作了《工作记录》,并于2014年12月22日出具(2014)新证民字第29536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双方确认封存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被告张宇未来超市经营者张银峰当庭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拆封,内装2瓶葡萄酒。其中一瓶被控侵权葡萄酒的正面瓶贴上部标注有“CHANGCHENG”字母标识,该字母标识左下方位置用较大金色字体竖着标注有“长城”文字标识,“CHANGCHENG”字母标识正下方位置为连绵起伏的长城、群山及烽火台图形,瓶贴底部标明“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见附页图四),该葡萄酒的背面瓶贴上部用较大黑色字体横着标注“长城”文字标识,底部注明“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生产: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蓬莱西城临港工业开发区”、“电话:0535-5911026”,瓶贴侧面条形码为:6943650201264(见附页图五)。另一瓶被控侵权葡萄酒的正面瓶贴上部标注有“CHANGCHENG”字母标识,该字母标识左下方位置用较大金色字体竖着标注有“长城”文字标识,“CHANGCHENG”字母标识正下方位置为连绵起伏的长城、群山及烽火台图形,瓶贴底部标明“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见附页图六),该葡萄酒的背面瓶贴底部注明“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监制)”、“生产:烟台华夏长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蓬莱西城临港工业开发区”、“电话:0535-5916793”,瓶贴侧面条形码为:6943650201264(见附页图七)。中粮公司表示其仅授权四家全资下属企业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长城牌系列商标,四家企业分别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和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