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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鞋都拉丁宝贝童鞋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原告对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协议签订的主体双方均是自然人,本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无法判断真实性。对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书证中的印章虽予以认可,但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被告还应提交更换门头的定制协议。

原告对证据1不予认可,认为协议签订的主体双方均是自然人,本人未到庭接受质询,无法判断真实性。对证据2中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书证中的印章虽予以认可,但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被告还应提交更换门头的定制协议。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照片不能证明被告更换门头的时间是2014年12月。对证据3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采纳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认定。对证据2认为仅能证明门头及店铺门外两侧墙体宣传画更换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店铺内墙体宣传画亦予以更换的事实及更换时间。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写明:作者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

2014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根据原告申请,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文娟来到乌鲁木齐市炉院街333号地王鞋城负一层C-28号店铺内,购买了一双童鞋(购鞋价格为65元,店方因刷POSS机收取了1元的费用),取得了POSS机小票持卡人联一份共一页,刘文娟向店主索要了收款票一份,印有“胡红卫”字样的名片一张。公证员将所购童鞋带回公证处,对该童鞋、内外包装、所取得票据、名片进行拍照后装箱封签,公证人员对上述购物过程现场监督并制作了《工作记录》,于2014年12月1日出具(2014)新乌西证字第1885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封存完整的情况下,被告当庭进行了拆封。被控侵权童鞋鞋盒正面、侧面,童鞋包装纸、童鞋吊牌上均印有“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图案,童鞋鞋身上印有“喜羊羊”卡通图案,鞋扣上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文字标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印有“胡红卫”名字的名片上除注明“喜羊羊与灰太狼童鞋新疆总代理”字样外,还印有“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图案。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被告店门上挂着写有“喜羊羊与灰太狼新疆总代理”字样的门牌,门两侧的外墙上、店铺内墙上贴着印有“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图案的宣传画,办公桌后的墙上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字样。经比对,上述“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图案与原告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在犄角、眉毛、眼睛、鼻子、身材比例、脚的形状、动作姿态上均相同。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