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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地王国际鞋都拉丁宝贝童鞋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证据2-1:(2014)新乌西证字第1885号公证书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票据,用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被控侵权童鞋的事实及在商铺门外墙两侧、商铺内墙体上使用原告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侵犯了

证据2-1:(2014)新乌西证字第1885号公证书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票据,用以证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销售被控侵权童鞋的事实及在商铺门外墙两侧、商铺内墙体上使用原告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复制权。

证据2-2: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童鞋实物、外包装及名片,用以证明被告销售的童鞋的鞋体、鞋子吊牌、包装纸和鞋盒正面、侧面及名片上,均印有原告的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和复制权。

证据2-3:个体工商户档案、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开业登记时间是2014年8月27日,但在2014年1月就已开始实际经营的事实。

被告对证据2-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侵权事实也予以认可,但认为公证书只能证明被告销售了一双童鞋,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大量销售的事实。对证据2-2没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根据转让合同,自己开始实际经营的时间是2014年8月底。本院采纳原告的举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证据3-1:获奖证书3份【以公证书形式提交,(2014)粤广广州第050073号、第050072号、第05007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灰太狼”的知名度。

证据3-2:公证费、照片冲洗费、工商查档复印费、购买侵权产品票据,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合理开支。

被告对证据3-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3-2中购买侵权产品费用的票据予以认可,公证费、照片冲洗费则认为均发生在公证书出具时间之后,故不予认可。本院对证据3-1予以认定,证明了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对证据3-2中因系原告实际开支,亦予以认定。

被告拉丁宝贝鞋行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2014年8月22日的转让协议,用以证明被告从案外人刘玉磊处转让取得拉丁宝贝店铺,协议中约定的“喜羊羊”童鞋仅有8双,所以被告并不存在大量销售的事实。

证据2:证明2份、照片1张,用以证明被告在2014年12月就已将门头及内外墙体上的宣传画予以更换,所以原告第一项、第二项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证据3:注销登记证明,用以证明被告店铺开业时间是2014年8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