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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丰亿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逾期将按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高立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武金洲

附页: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

图一:

图二:

图三:

被告汇丰亿佳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使用的标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