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丰亿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庭审中,在确认被控侵权葡萄酒封存完整的情况下,当庭进行了拆封。被控侵权的葡萄酒瓶身正面瓶贴的上部印有“GREATWALL”字母标识,中部位置为连绵起伏的长城、群山及烽火台图形,下部左侧标有“长城”文字表示,底

庭审中,在确认被控侵权葡萄酒封存完整的情况下,当庭进行了拆封。被控侵权的葡萄酒瓶身正面瓶贴的上部印有“GREATWALL”字母标识,中部位置为连绵起伏的长城、群山及烽火台图形,下部左侧标有“长城”文字表示,底部印有“中粮集团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桃州市场部”字样。背面瓶贴下部印有“华夏长盛葡萄酒有限公司(生产)”字样(见附页图四、图五、图六)。中粮公司表示其仅授权四家全资下属企业在葡萄酒产品上使用“长城”商标,四家企业分别为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和中粮酒业有限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于1974年7月20日注册了第70855号“长城牌greatwallBRAN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包括白酒、露酒、葡萄酒。上述商标经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2004年11月13日,国家商标局认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的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2008年4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粮公司。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公证保全费4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138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交通费50元、工商查档费22元、邮寄费20元,合计3630元。

本院认为,中粮公司系第3244772号、第3244779号、第1968460号商标权人,依法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除了考虑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外,还应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中粮公司的第70855号商标注册于1974年,在市场上使用至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主张的3个涉案商标构成要素主要有连绵起伏的长城、烽火台,长城文字及长城英文字母GREATWALL,被控侵权葡萄酒瓶贴上所使用的英文标识GREATWALL、长城文字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使用的长城图形与涉案商标中的长城图形十分近似,被控侵权产品明显具有攀附中粮公司商标的故意,同时由于长城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古迹,公众对其均有认知,中粮公司的长城牌葡萄酒产品在业内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而被控侵权葡萄酒在相同产品的显著位置使用长城图形,普通消费者在不施以特别注意的情况下,很容易将该产品误认为是中粮公司的产品,或者认为与中粮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汇丰亿佳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葡萄酒是侵犯中粮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汇丰亿佳商行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