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诉被告洪玉明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另查明,被告认可涉案商标的“环形跑道+指针”的图案参考了原告单位的原设计,但认为字母KTD系其自创,无实际含义,原告认为原设计中字母CKS系中国、昆明、体育的缩写,由于其销售范围缩小,后将图案中的字母变更

另查明,被告认可涉案商标的“环形跑道+指针”的图案参考了原告单位的原设计,但认为字母KTD系其自创,无实际含义,原告认为原设计中字母CKS系中国、昆明、体育的缩写,由于其销售范围缩小,后将图案中的字母变更为KTD,字母KTD系昆明、体育、电子的缩写。涉案商标自申请商标注册证之日起,一直由原告使用,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主体均未使用过该商标。

关于原告是否为涉案商标的所有权人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通常情况下,哪位主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商标的注册所有权人即为该主体,但是在本案中,由于当时申请商标注册的历史原因,涉案的第4739986号(第9类)和第4740202号(第28类)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被告洪玉明,但是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从最初的设计、交纳申请费用以及之后的使用均是原告进行,并且在2012年的会议纪要中,已经将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的实际注册人以及2005年申请商标注册时为什么会将注册人变更为被告洪玉明的原因都进行了记载,被告洪玉明也认可该份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所以2005年申请涉案的两个商标注册时,应当是由原告做为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申请,但由于原告当时是事业单位,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故无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所以才会由时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洪玉明代表原告单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涉案两个商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也一直是由原告单位使用,而被告洪玉明并未实际使用。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其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原告从1981年一直使用至今,使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具有了一定的识别功能和商誉,原告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才应当是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实际所有权人。被告洪玉明关于原告现任法定代表人雷立勇的任职资格问题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表人雷立勇的任职资格问题,属于原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内部人事任免,与本案商标权权属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依法不予以支持。被告洪玉明关于获得注册商标转让经济利益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的两个注册商标的实际所有权人应当是原告,被告之所以会以注册人的身份出现在商标注册证上,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现原告已经具备持有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被告洪玉明对于原告使用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经济利益无权主张分享,被告洪玉明应当在判决生效后有义务积极配合原告无偿地将涉案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进行变更,对被告洪玉明要求获得经济利益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4739986号、第474020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原告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洪玉明应当协助原告将第4739986号、第4740202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原告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洪玉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杨 越

审判员 白 昱

审判员 韩晓岚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