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诉被告洪玉明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针对答辩意见,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云南省体育局雷立勇干部任前公示情况表,证明被答辩人法人代表雷立勇从来没有任过中层干部,更没有任过副所长的职务;2、《云南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

针对答辩意见,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云南省体育局雷立勇干部任前公示情况表,证明被答辩人法人代表雷立勇从来没有任过中层干部,更没有任过副所长的职务;2、《云南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证明被答辩人法人代表雷立勇不具备国有企业领导人应具备的资格;3、被答辩人所内出现反映雷立勇不具备被答辩人合法法人身份问题的照片,证明被答辩人法人代表雷立勇的任命违反《云南省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公开反映,要求纠正;4、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杨绍基设计的“中国-昆明+图形”,“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图形”,证明被答辩人职工设计的内容与答辩人注册不同;5、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刘坚设计的“CKS+图形”,证明被答辩人职工设计的内容与答辩人注册的不同;6、2006年7月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注册为企业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答辩人从2006年7月起已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能够注册商标;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8第8期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号4739986),证明答辩人申请的第4739986号注册商标进入公示期,被答辩人没有提出异议;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8第43期商标公告——商标(4740202),证明答辩人申请的第4740202号注册商标进入公示期,被答辩人没有提出异议;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4739986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公示期无异议后,依法向答辩人颁发第4739986号商标注册证;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4740202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公示期无异议后,依法向答辩人颁发第4739986号商标注册证;11、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给云南省体育局《关于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职工洪玉明拒绝转让商标的情况说明》,证明被答辩人2014年3月28日向云南省体育局汇报商标的情况,并完全承认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答辩人,只是存在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同时被答辩人所说答辩人拒绝转让商标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很早就表达转让注册商标的意向;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号4769986)《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答辩人2014年2月收到《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才知道被答辩人在不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单方面申请商标转让;13、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号4739986)《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回复,证明答辩人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表达注册商标转让要双方协商并签署有效的转让协议;14、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起草的商标(注册号4739986)转让合同,证明被答辩人单方起草的《商标转让合同》,是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号4740202)《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答辩人2014年2月收到《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才知道被答辩人在不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单方面申请商标转让;16、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号4740202)《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回复,证明答辩人向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表达注册商标转让要双方协商并签署有效的转让协议;17、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起草的商标(注册号4740202)转让合同,证明被答辩人单方起草的《商标转让合同》,是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18、2014年3月37日发给保瑜婷对体电所商标转让合同的意见,证明答辩人向被答辩人职工表达对被答辩人单方起草的《商标转让合同》的意见和对商标转让的要求;19、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付款给云南首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费用4000元,证明被答辩人向云南省体育局汇报商标的情况中,付款金额和收款单位与实际支付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符;20、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付款给云南首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费用7000元,证明被答辩人向云南省体育局汇报商标的情况中,付款金额和收款单位与实际支付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符;21、商标图案稿KTD,证明答辩人是在2004年设计。

根据法庭调查,本院确认法律事实如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