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部分诉讼主张成立,其相应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麻岳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麻岳标负担1300元,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 判 长 杨 越 审 判 员 白 昱 人民陪审员 崔朝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