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与灰太狼》是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的电视动画片,该动画片曾获得“中国最佳动漫创意奖”、第十四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最具有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称号等。 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等卡通形象分别进行了著作权登记,除作品名称外,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事项相同,即:作品类型均为美术作品,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 2013年6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依原告申请指派公证人员来到昆明市尚义街6号的华连超市,对原告人员购买闹钟、杯子、电子琴、书包、滑板车等商品的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保全,并取得购物小票和购物发票各一份,公证处对所购商品进行了贴封。庭审中,本院在确认涉案商品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了拆封。拆封后,共有四件被诉侵权商品,其中被诉侵权闹钟、杯子、书包等商品上印有卡通形象作为商品装潢,原告表示找不到滑轮车,故无法提供经公证保全到的滑轮车实物,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要求本院依据公证书上所附的商品照片进行侵权比对。原告认为公证处封存的被诉侵权商品之一的应当是喜羊羊玩具,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应当将被控侵权商品的电子琴变更为喜羊羊玩具。将被控侵权的闹钟、杯子、书包等商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进行比对,“闹钟”商品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杯子”商品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相似;“书包”商品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认为由被告麻岳标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侵犯了其对“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享有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麻岳标经营的昆明市官渡区华连副食百货经营部工商登记地址为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官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八居民小组6号,被告认可公证书记载的昆明市尚义街6号的华连超市系其表弟经营,发票专用章系由被告提供其使用。昆明市官渡区华连副食百货经营部现已注销。 此外,被告麻岳标主张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交证据内容并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亦未提交律师费、公证费等诉讼合理支出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