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昆知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麻岳标。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岳标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讲,被告麻岳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起诉称:该公司制作并发行的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告多年经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等多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收益、发展的新模式。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未经原告授权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发现被告麻岳标在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尚义街6号的华连超市中销售的闹钟、杯子、电子琴、书包、滑板车等商品使用了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喜羊羊与灰太狼》美术作品著作权的闹钟、杯子、电子琴、书包、滑板车等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麻岳标答辩称:其已经停止经营了,不具有赔偿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并应当审查的问题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如是,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诉讼主张,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1、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懒羊羊公证书;2、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喜羊羊公证书;3、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沸羊羊公证书;4、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美羊羊公证书;5、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灰太狼公证书;6、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红太狼公证书;7、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片名之系列造型。第二组证据:8、侵权取证《公证书》;9、购物票据;10、公证费发票;11、由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实物。 被告麻岳标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税务事项通知书;2、昆明市信义玩具批发部销售单据;3、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法庭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