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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麻岳标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6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内容及公开出版物所载明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载明的内容及公开出版物所载明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创动力公司享有“喜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到保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诉侵权商品为闹钟、杯子、电子琴、书包、滑板车,其中,由被告麻岳标销售的涉案杯子、书包、闹钟等商品上印有的卡通形象与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美羊羊”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麻岳标销售上述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至于由被告麻岳标销售的滑轮车商品,原创动力公司如主张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首先应向法庭出示被诉侵权实物进行相应的比对,但原创动力公司并没有提交“滑轮车”实物。虽然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上有被诉侵权“滑轮车”的照片,但该照片仅显示了该实物的局部图,且不清晰,本院无法依据该照片对被诉侵权实物的实际形态作出判断,并由此进行侵权比对,故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该部分诉请缺乏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麻岳标销售滑轮车的行为系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至于由被告麻岳标销售的电子琴商品,当庭折封的公证保全实物并非电子琴商品,庭审结束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将被诉侵权商品由电子琴变更为喜羊羊玩具一盒,其变更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变更期限,故原告的该项变更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原告无法提供被诉侵权商品电子琴的实物,虽然原告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上有被诉侵权“电子琴”的照片,但该照片仅显示了该实物的局部图,且不清晰,本院无法依据该照片对被诉侵权实物的实际形态作出判断,并由此进行侵权比对,故原告广东原创动力公司的该部分诉请缺乏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麻岳标销售电子琴的行为系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麻岳标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装潢的商品,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被告麻岳标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昆明市官渡区华连副食百货经营部已注销,被告麻岳标已经不存在实际的经营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已无必要,且原告对此事实均予以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原创动力公司对其实际损失和被告麻岳标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被侵权商品的类型,被告麻岳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涉案商品的价格,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麻岳标赔偿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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