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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火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潍坊指南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5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星火元公司曾于2006年进行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前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西路30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9年3月28日,原告依法取得了第5229672号“诱食宝Yoush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星火元公司曾于2006年进行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前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大旺务西路30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9年3月28日,原告依法取得了第5229672号“诱食宝Youshibao”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3类,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动物催肥剂、动物食品、牲畜饲料、鸟食、动物饲料、猪饲料、下蛋家禽用备料、饲养备料、宠物用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至2019年3月27日。

2014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销售给原告的产品名称为诱食宝,规格为25㎏/桶,数量为25桶,单价为70元,总金额为1750元,交售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上述诱食宝产品的外包装上显示“混合型饲料添加剂诱食剂”、“诱食宝(竖向排列)”、“潍坊指南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

庭审中,原告主张以其上述从被告处购买的诱食宝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相关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诱食宝”与涉案注册商标“诱食宝Youshibao”近似,二者所使用的“诱食宝”三个汉字读音及字体均相同,二者的不同在于“诱食宝”三个汉字的排列方向不同;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标识没有拼音,而涉案注册商标带有拼音,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诱食宝”的字体与排列方向与涉案注册商标均不同。

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750元、差旅费1112元,共计22862元。

另查明,2015年2月14日,原告的网站显示有虾蟹用诱食剂、畜禽用诱食剂、草食性鱼专用诱食剂、特种水产专用诱食剂、虾专用诱食剂的相关广告宣传,该广告宣传所用的商标或注册商标均为“诱食宝”三个汉字。另外,在原告生产、销售的虾用诱食剂产品标签上使用的商品名为“诱食宝”。原告亦认可,其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规范,使用的是“诱食宝”,而不是“诱食宝Youshibao”。庭审中,本院要求原告提供其实际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证据,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并主张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已证明涉案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原告不需要再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