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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韦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另查明,合山市岭南镇古城村民委和思光村民委各出具一份关于被告人谭某、韦某甲的社会调查报告称,二被告人平时待人诚恳,积极劳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能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两村民委愿意对他们进

另查明,合山市岭南镇古城村民委和思光村民委各出具一份关于被告人谭某、韦某甲的社会调查报告称,二被告人平时待人诚恳,积极劳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能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两村民委愿意对他们进行矫正和教育,请求给予被告人谭某、韦某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作为认定被告人谭某、韦某甲有罪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韦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韦某甲在三起作案当中,均实施了盗割的行为,且还邀请了他人参与盗窃,故韦某甲在本案中应属于主犯。辩护人谢伟雄提出被告人韦某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韦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委请求本院对其判处缓刑并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被告人谭某、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韦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谭某、韦某甲共同退赔给被害人黄侃的洗矿设备损失人民币12,726元、共同退赔给被害单位合山煤业有限公司东矿的电缆线损失人民币8,580元;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给被害单位合山市岭南卫生院氧气瓶等物损失人民币7,468元;责令被告人韦某甲退赔给被害单位合山煤业有限公司东矿电缆线损失人民币2,340元。

四、作案工具桂B×××××灰银色五菱微型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民生

审 判 员  蓝碧野

人民陪审员  邹贤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元臻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