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谭某、韦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四、2013年1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谭乃某窜到合山市合山煤业公司东矿斜井口铁路边发现东矿斜井口铁路边盗窃,二人用液压钳盗割走放在东矿斜井口铁路边、规格为YJLV228.7/15KV3×95的电缆30米。次日,

四、2013年11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谭乃某窜到合山市合山煤业公司东矿斜井口铁路边发现东矿斜井口铁路边盗窃,二人用液压钳盗割走放在东矿斜井口铁路边、规格为YJLV228.7/15KV3×95的电缆30米。次日,二人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销赃给兰某,所得赃款350元。经鉴定,被盗的30米电缆价值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实有:

1、书证

(1)合山煤业有限公司东矿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2013年11月下旬,东矿斜井口被盗的电缆线规格为YJLV228.7/15KV3×95,被盗电缆30米。

2、证人证言

(1)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下旬,合山市东矿斜井口存在旧煤楼附近的一条约400米、规格为YJLV228.7/15KV3×95的电缆线被人盗走30米。该电缆为黑色胶皮、铁皮、铜皮包着的三股铝线。

(2)兰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一天中午,兰某在其位于合山市柳矿废旧回收站的门面,向“阿弟”的阿叔(谭乃某)和一个带眼镜的“阿叔”(韦某甲)收购了该二人用一辆微型车运来的电缆线。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20时许,韦某甲和谭乃某预谋到东矿煤楼一带行窃,在煤楼附近看见矿上的工人将很多类似电缆线的东西拉到煤楼下放。二人等工人都走完后,上前查看发现是黑色胶皮、直径有成年人拳头大小般的电缆,于是二人将一条长约12米的电缆扛到煤楼10多米远的干涸水利沟内,由谭乃某回补胎店拿来一把液压钳,将该电缆剪断成每根一米左右长短,藏在水利沟旁的草丛里。第二天中午,让谭某帮联系一个柳矿的收废旧老板,韦某甲和谭乃某便开谭某尾数为“136”的微型车,将偷来的铝芯电缆拉到柳矿菜市的收废旧店,以每斤2元钱的价格卖给了该废旧店的男性年轻老板。

4、合价认鉴(2014)1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电缆价值2,340元。

5、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韦某甲指认,其伙同谭乃某盗窃电缆的地点为合山市东矿煤楼附近煤台。

五、2013年1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谭某、韦某甲伙同谭乃某窜到合山市合山煤业公司东矿斜井口盗窃,用液压钳、锯子等工具盗割走放在东矿斜井口铁路边、规格为YJLV228.7/15KV3×95的电缆110米,后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销赃给兰某,所得赃款1,80O元。经鉴定,被盗的110米电缆线价值8,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实有:

1、书证

(1)合山煤业有限公司东矿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12月上旬,东矿斜井口被盗的电缆线规格为YJLV228.7/15KV3×95,被盗电缆110米。

2、证人证言

(1)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上旬,合山市东矿斜井口存在旧煤楼附近的一条约400米、规格为YJLV228.7/15KV3×95的电缆线被人盗走110米。该电缆为黑色胶皮、铁皮、铜皮包着的三股铝线。

(2)兰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下午,谭某打电话叫兰某到其门面收购电缆线,兰某到谭某门面时,看到谭某和一个带眼镜的“阿叔”在那里,于是跟该二人在门面旁边以1,500至1,800元的总价收购了剥好的电缆线。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韦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的一天晚上,韦某甲和谭乃某知道还有很多铝芯电缆线在东矿煤楼下面,二人邀约谭某商量共同盗窃电缆线,由谭乃某带上液压钳共同窜至东矿煤楼下,三人合力使用液压钳剪下7、8根电缆线,每根约5、6米,三人将剪下的电缆抱回谭某补胎店旁的一个旧房子里藏匿。第二天中午,由谭某打电话给柳矿菜市旁边的废旧店老板来收购,共得赃款1,800元。

(2)谭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谭乃某和韦某甲知道合山市东矿煤楼下有很多铝芯电缆线,于是该二人邀约谭某共谋盗窃电缆贤,三人窜东矿煤楼下,合力使用携带来的锯片及液压钳等工具剪下了几根电缆,总长约50或60米,并将剪好的电缆抱回谭某的补胎店旁边一个旧房子里藏起来。第二天,由谭某打电话叫柳矿废旧收购店老板的“阿虽”(音)来收购,共得赃款1,000多元。

4、鉴定意见

(1)合价认鉴(2014)106号,证实被盗电缆价值8,580元。

5、现场指认笔录

(1)韦某甲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韦某甲指认,其伙同谭乃某、“阿弟”盗窃电缆的地点为合山市东矿煤楼附近煤台。

(2)谭某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经谭某指认,其伙同谭乃某、思光“阿叔”盗窃电缆线的地点位于合山市东矿煤楼附近楼台,盗窃得手后将电缆线藏匿的地点位于合山市东矿原汽车站门面。

综合性证据

1、辨认笔录

(1)谭某对韦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谭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7号(韦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在合山东矿煤楼附近参与盗窃洗沙铁制设备、铝芯电缆的思光“阿哥”。

(2)谭某对谭乃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谭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8号(谭乃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在合山东矿煤楼附近参与盗窃洗沙铁制设备、铝芯电缆;在合山市岭南镇卫生院住院部盗窃医用氧气瓶的谭乃某。

(3)谭某对罗安华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谭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3号(罗安华)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1月左右,思光“阿哥”叫来一起盗窃的一名40多岁的不知名的男子。

(4)韦某甲对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韦某甲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8号(谭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1月至12月份,多次在合山市东矿煤楼附近参与盗窃洗沙铁制设备及铝芯电缆的谭乃某侄儿“阿弟”。

(5)韦某甲对谭乃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韦某甲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3号(谭乃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1月至12月份,多次在合山市东矿煤楼附近,参与盗窃洗沙铁制设备及铝芯电缆的谭乃某。

(6)韦某甲对罗安华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韦某甲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9号(罗安华)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11月左右,在合山市东矿煤楼附近参与盗窃洗沙铁制设备的罗安华。

(7)周某对谭乃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周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4号(谭乃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卖洗矿设备和氧气瓶等赃物给其的男子之一。

(8)周某对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周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10号(谭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卖洗矿设备和氧气瓶等赃物给其的男子之一。

(9)蒙家桂对韦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蒙家桂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8号(韦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合山市岭南镇思光村思光屯的居民韦某甲。

(10)廖晓云对韦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廖晓云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3号(韦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合山市岭南镇思光村思光屯的居民韦某甲。

(11)韦喜泰对韦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韦喜泰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4号(韦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合山市岭南镇思光村思光屯的居民韦某甲。

(12)兰某对谭乃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兰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7号(谭乃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卖洗矿机设备和氧气瓶等赃物给其的犯罪嫌疑人“阿弟”叔叔。

(13)兰某对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兰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9号(谭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卖洗矿机设备和氧气瓶等赃物给其的犯罪嫌疑人“阿弟”。

(14)兰某对韦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兰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4号(韦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卖电缆线给其的犯罪嫌疑人戴眼镜的“阿叔”。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出生于1991年4月8日、罗安华出生于1975年10月2日、韦某甲出生于1960年3月7日、谭乃某出生于1969年4月3日,四人作案时均已达到正常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谭某、韦某甲传唤归案;2014年4月27日,罗安华到公安机关投案。

4、合山市人民法院(1991)刑判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韦某甲因犯抢劫罪,1991年12月23日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起刑日期1991年7月23日至2000年7月22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