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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韦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6)罗安华对所盗割设备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罗安华指认,指认出4号(被盗前、带有类似“鸭嘴”部件、完整的振动筛)、5号(被盗后的振动筛空壳)、8号(较完整的小型洗矿设备)、10号(被盗割后的U型槽)照片上的设

(6)罗安华对所盗割设备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罗安华指认,指认出4号(被盗前、带有类似“鸭嘴”部件、完整的振动筛)、5号(被盗后的振动筛空壳)、8号(较完整的小型洗矿设备)、10号(被盗割后的U型槽)照片上的设备系其参与盗窃的设备。

二、2013年11月上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谭某伙同谭乃某窜到合山市岭南镇卫生院(原东矿医院)住院部一楼,谭某负责从窗口爬入氧气库房,谭乃某在窗外接应,共同将11个装满氧气的氧气瓶搬递给出窗外,然后由谭某驾驶套牌号为桂B×××××灰银色五菱微型车将11个氧气瓶运到合山市八二路加油站对面的废旧收购店销赃给周某。经鉴定,被盗的11个氧气瓶及瓶中的氧气价值4,7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实有:

1、书证

销售清单复印件2份、发票复印件1份,证实2010年,合山市岭南镇卫生院以单价780元的价格购买了13个氧气瓶,以单价25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氧气表。

2、证人证言

(1)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期间,合山市岭南镇卫生院(原东矿医院)住院部一楼存放氧气瓶的房间被人剪断房间窗户的铁枝,从房间内盗走23套相同型号的医用氧气瓶,每套由一个氧气瓶和一台氧气表组成。其中13套购买于2010年7月12日,10套购买于2008年,均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于玉林康天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23套氧气瓶于2013年11月7日刚充满氧气后存放在房间内。被盗的氧气瓶瓶身部分写有“东矿”、“医用氧”、医院“十”字架标志。另外,岭南镇卫生院被盗氧气罐的同时也被盗走了氧气表,但被盗的氧气瓶并没有与氧气表连接在一起。

(2)周某和刘兰春的证言,均证实2013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两名男子驾驶一辆车牌为桂BCD银灰色高顶棚拉载11个氧气罐到周某位于合山市八二路加油站对面的废旧回收店销售,周某以每个氧气罐280元的价格将该11个氧气罐全部收购。该批氧气罐罐身写有“东矿”字样,还有“十”字架的标志,同时还挂着“满”字的牌牌。该11个氧气瓶均未带有氧气表,其中有3个氧气瓶为2010年,其余全部为2008年,该氧气瓶上写着“东矿”和“十”字架等字样。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谭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11月份左右的某天23时许,谭某知道合山市东矿医院住院部有氧气瓶可以偷,于是邀约谭乃某一起去盗窃。二人步行到合山市东矿医院住院部一栋楼房的一楼,发现存放氧气瓶的房间的窗口已损坏。由谭某钻入窗口进入房间,将房间内的11个氧气瓶一个个从窗口递给在窗外等候的谭乃某,二人将盗出的氧气瓶集中放在窗下的路上,之后由谭乃某看守,谭某回去开来套牌桂B×××××灰白色的柳微车,二人一起将该11个氧气瓶拉到合山市八二路加油站对面的一个废旧收购店,以每个280元人民币卖给一名30多岁的男子,共得赃款3,080元。该批氧气瓶上写有“东矿医院”字样,同时还挂着“满气”的牌子,但氧气瓶没配带有氧气表。

4、鉴定意见

(1)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鉴(2014)9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11套医用氧气瓶价值5,005元,11台氧气表1,432元,11瓶氧气瓶中的氧气价值440元。

(2)合山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鉴(2014)3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周某收购的11个氧气瓶价值4,292元。

三、2O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谭某和谭乃某再次窜到合山市岭南镇卫生院(原东矿医院)住院部一楼,谭某负责从窗口爬入氧气库房,谭乃某在窗外接应,共同将5个装满氧气的氧气瓶搬递给出窗外,然后由谭某驾驶套牌号为桂B×××××灰银色五菱微型车将分两次将5个氧气瓶运到合山市岭南镇中学(原柳矿中学)对面兰某的废旧收购店销赃。经鉴定,被盗的5个氧气瓶及瓶中的氧气价值2,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实有:

1、书证

(1)销售清单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证实2010年,合山市岭南镇卫生院以单价780元的价格购买了13个氧气瓶,以单价25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台氧气表。

2、证人证言

(1)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7日至2013年12月17日期间,合山市岭南镇卫生院(原东矿医院)住院部一楼存放氧气瓶的房间被人剪断房间窗户的铁枝,从房间内盗走23套相同型号的医用氧气瓶,每套由一个氧气瓶和一台氧气表组成。其中13套购买于2010年7月12日,10套购买于2008年,均以同样的价格购买于玉林康天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23套氧气瓶于2013年11月7日刚充满氧气后存放在房间内。被盗的氧气瓶瓶身部分写有“东矿”、“医用氧”、医院“十”字架标志。被盗氧气罐的同时也被盗走了氧气表,但被盗的氧气瓶并没有与氧气表连接在一起。

(2)周某的证言,证实在第三次收购该两名男子送来物品之后的一天凌晨2时许,该二名男子又开车牌为桂B×××××高顶棚车拉载5个氧气罐来卖,周某当时见该五个氧气罐和上次拉来11个氧气罐是一样的,所以就不敢再收。周某在收购的11个氧气瓶中有3个氧气瓶为2010年,其余8个均为2008年。

(3)兰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底的一天中午,谭某打电话叫兰某到其门面收购氧气瓶,于是兰某开车到谭某的门面以250元每个的价钱跟谭某及谭某的阿叔收购了4个氧气瓶。几天之后,谭某用其车牌尾数为1277的高顶棚拉载1个氧气瓶来卖给兰某,并告诉兰某其偷来的氧气瓶公安查得紧,叫兰某赶快将氧气瓶卖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谭某的供述,证实在第一次盗窃东矿医院氧气瓶约十多天的一天23时许,谭某又邀谭乃某到东矿医院盗窃氧气瓶。二人步行至合山市东矿医院住院部一楼房的一楼处,由谭某钻进窗口进入房间,将房间内剩余的5个充满氧气的氧气瓶一个个从窗口递给在窗外等候的谭乃某,由谭乃某看守,谭某回去开来套牌桂B×××××灰白色的柳微车,二人将该5个氧气瓶拉到合山市八二路加油站对面的废旧收购店,因收购店的老板不要,二人便将该5个氧气瓶拉回谭某的“柳东流动补胎店”。第二天,谭某打电话叫柳矿废旧收购店的老板“阿虽”(音)到谭某的店内收购,在谭某的店内以每个250元的价格将4个氧气瓶卖给收购店的老板“阿虽”。过了约十多天,谭某知道东矿医院报了案,又将上次留下的1个氧气瓶以250元卖给柳矿废旧收购店老板“阿虽”,并告诉其公安开始查了,叫其赶快卖掉所有的氧气瓶。

4、鉴定意见

(1)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鉴(2014)9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5套医用氧气瓶价值2,275元,5台氧气表价值651元,5瓶氧气瓶中的氧气价值200元。

(2)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合价认鉴(2014)31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2010年产氧气瓶每个价值650元,2008年产的氧气瓶每个价值293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