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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甲、罗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罗某乙、蓝某乙、罗某甲、蓝某甲、蓝某丙、罗某丙、莫某、蓝某丁等八人基本信息表,证实犯罪时,罗某乙、蓝某乙、罗某甲、蓝某甲、蓝某丙、罗某丙、莫某、蓝某丁均已达到正常刑事责任年龄,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罗某乙、蓝某乙、罗某甲、蓝某甲、蓝某丙、罗某丙、莫某、蓝某丁等八人基本信息表,证实犯罪时,罗某乙、蓝某乙、罗某甲、蓝某甲、蓝某丙、罗某丙、莫某、蓝某丁均已达到正常刑事责任年龄,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合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蓝某乙、蓝某甲、蓝某丁、莫某、罗某乙、罗某丙、蓝某丙、罗某甲分别于2014年5月5日、6日、7日、8日到合山市公安局投案,蓝某乙、蓝某甲、蓝某丁、莫某、罗某乙、罗某丙、蓝某丙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2007)合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犯盗窃罪,罗某乙于2007年7月10日被合山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2007年3月23日起至2007年12月22日。

另查明,合山市岭南镇里兰村民委出具八份关于被告人罗某乙、蓝某乙、罗某甲、蓝某甲、蓝某丙、罗某丙、莫某、蓝某丁的社会调查报告称,八被告人平时待人诚恳,积极劳动,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能对八被告人判处缓刑,村民委愿意对他们进行矫正和教育,请求给予八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作为认定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罗某丙、蓝某丁、莫某有罪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罗某丙、蓝某丁、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罗某丙、蓝某丁、莫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蓝某甲、蓝某乙、蓝某丙、罗某丙、蓝某丁、莫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八被告人所在的村民委请求本院对其判处缓刑并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和教育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蓝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蓝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罗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蓝某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蓝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责令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蓝某甲、蓝某乙共同退赔给被害单位合煤公司高压铝芯电缆损失人民币4222元;责令被告人罗某丙、蓝某丁、蓝某丙、莫某、蓝某甲共同退赔给被害单位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的电机等物损失人民币4554.8元;责令被告人罗某丙、蓝某丁、蓝某丙、莫某共同退赔给被害人蒙晓飞香烟损失人民币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民生

审 判 员  蓝碧野

人民陪审员  邹贤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元臻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