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9月某天,蓝某甲骑摩托车搭载罗仁某,蓝某乙骑着红色电动车以及罗某乙骑着白色踏板车搭载罗某甲共5人,窜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5人在民工公共厕所旁边的草地里,盗窃得一根长约10米的黑色胶皮大铝线,后将之拉到百米开外的大路边,由蓝某乙在那里负责用刀剥开黑色胶皮。蓝某甲、罗仁某、罗某甲、罗某乙4人又折回其停放车子的中许井内,发现房子的屋檐下面有长约30米的4根红、黄、蓝、青胶皮铝线。罗某乙从其车上拿下一把柴刀将之砍断,当4人一起将这4根胶皮铝线拉下来时,有2个看守工人对其劝阻,4人置之不理并将4根胶皮铝线盗走、连同之前盗得的长约10米的黑色胶皮大铝线,分别用两个蛇皮袋装,并由罗某乙和罗仁某骑踏板车拿去销赃后5人平分赃款。2014年5月5日,蓝某甲到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投案。 (2)蓝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9月某天,经罗某乙、蓝某甲等人密谋,罗某乙、蓝某甲、蓝某乙、罗某甲、罗仁某以及罗仁逍共6人,由蓝某乙独自驾驶红色电动车在距离合山市六矿中许井100米处的甘蔗地等候,其余5人驾驶3辆摩托车进到中许井内实施盗窃。半小时后,进入中许井盗窃的罗某乙、蓝某甲、罗某甲、罗仁某和罗仁逍将盗窃所得的绿、黄等颜色的多条长度不等、直径1厘米的胶皮铝芯线拉到蓝某乙所在的甘蔗地里,随后6人用其摩托车和电动车将该胶皮铝芯线拉到罗仁逍家后面的小山坡剥皮。之后由罗某乙跟罗仁某两人用摩托车运去合山市里兰民贵花园附近的废旧回收站销赃。蓝某乙分得赃款50元,其余每人分得100多元,蓝某甲又给了蓝某乙50元。2014年5月5日,蓝某乙到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投案。 (3)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9、10月的某天,经罗某甲、蓝某乙、罗某乙、蓝某甲和罗仁某密谋,共同驾驶摩托车到合山市合煤公司六矿盗窃铝芯线。罗某乙驾驶白色踏板摩托车,蓝某甲驾驶红色125型摩托车,罗某甲驾驶红色铃木款125型摩托车,蓝某乙驾驶绿源牌红色电动车。到六矿后,四人将车子停靠在民工房旁边。蓝某甲负责压电线不让电线晃动,罗某甲携带一把长约50厘米的柴刀交给罗某乙负责砍断电线,罗某甲、罗仁某和蓝某乙负责将电线拉到停车处。随后五人将砍下来的电线绑在蓝某甲和罗某乙的摩托车上,运出六矿大门外的大路边,让蓝某乙用随身携带的钢锯将之锯成几段,然后拉回村里剥皮。期间有个看守工人劝阻罗某甲不要偷他们的电线,罗某乙等人并未停止盗窃行为。五人盗得一根长约20米、直径约3厘米黑色胶皮铝芯线和3根长约50米、直径约1厘米的红绿蓝铝芯线。罗某乙和罗仁某负责将剥皮铝芯线销赃,每人分得150元。2014年5月8日,罗某甲到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投案。 (4)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9月某天,经罗某乙、蓝某甲、蓝某乙、罗某甲和罗仁某在罗某乙家密谋,共同驾驶摩托车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铝芯线。罗某乙驾驶白色踏板摩托车,蓝某甲驾驶红色125型摩托车,罗某甲驾驶红色铃木款125型摩托车。五人在中许井民工公共厕所旁边的草地拉下一根长10多米的黑色胶皮大铝线,绑在罗某乙的车尾,拉到中许井100米开外的大路边。然后继续回到其停放摩托车的民工房边,罗仁某持木棍稳住屋檐下的长约30米的红、黄、蓝、青色胶皮铝线,罗某乙持柴刀将之砍下,蓝某甲、蓝某乙和罗某甲将铝线从房子上拉下来并卷成捆。期间有个看守工人劝阻不要偷他们的电线,罗某乙等人并未停止盗窃行为。盗窃得手后,罗某乙等人将铝线运回村边树林剥皮,后由罗某乙搭载罗仁某用蛇皮袋装铝芯线运至合山市上上娱乐会所附近的废品回收站销赃,得赃款800多元,每人分得150元。2014年5月7日,罗某乙到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投案。 (5)同案犯罗仁某的供证,证实2013年9月8日上午,经蓝某乙提议,蓝某甲、蓝某丙、罗仁某、罗某甲和蓝某乙密谋后,蓝某甲驾驶125型红色摩托车搭载罗仁某、蓝某丙和罗某甲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蓝某乙自己开一辆银白色电动车一起到合山市思甘村附近的合煤公司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铝芯线。到中许井后,蓝某甲用随身携带长约30至40厘米的柴刀砍平房的铝芯线,罗仁某和罗某甲在收线,当时有个年约60的看守人员过来对蓝某甲或蓝某丙进行劝阻,并被口头威胁后几人继续实施盗窃行为。盗得一根10米多长的黑色大号铝线和一排30多米长的红、黄、蓝、青色的胶皮铝线,蓝某甲用摩托车运到中许井外的道路上,罗某甲和蓝某乙把这些铝线剥皮后,由罗仁某和蓝某丙用摩托车拉到合山市民贵花园上上娱乐会所旁的一家废旧收购店销赃。每人分得赃款100多元。当天五人再次到中许井欲实施盗窃时,发现有公安人员五人立即各自逃窜,丢下一辆车子在现场。 5、鉴定意见 (1)关于高压铝芯电缆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高压铝芯电缆和塑料铝芯电线价值4222元人民币。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 (1)罗仁某对蓝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罗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4号(蓝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伙同其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蓝某甲。 (2)罗仁某对蓝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罗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10号(蓝某乙)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伙同其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蓝某乙。 (3)罗仁某对蓝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罗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7号(蓝某丙)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伙同其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蓝某丙。 (4)罗仁某对罗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罗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1号(罗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伙同其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罗某甲。 (5)石某对蓝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石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8号(蓝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6)石某对蓝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石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7号(蓝某丙)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7)石某对罗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石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6号(罗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8)石某对莫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石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5号(莫某)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9)梁某对蓝某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2号(蓝某丙)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10)梁某对蓝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3号(蓝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11)梁某对罗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8号(罗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12)梁某对蓝某乙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梁某对无规则排序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认1号(蓝某乙)照片上的男子就是2013年9月到合山市六矿中许井盗窃电缆线和电线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