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罗某甲、罗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二、2013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丙、蓝某� ⒗赌潮⒛场⒗赌臣拙苣惫餐燎院螅菔荒ν谐到峄锎艿胶仙绞邢樾侵铺浅в性鹑喂荆磷吒霉敬娣旁谒梅磕诘囊惶╕×××××-2型电机、一台SK-2型真空泵泵

二、2013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丙、蓝某丁、蓝某丙、莫某、蓝某甲经密谋共同盗窃后,驾驶摩托车结伙窜到合山市祥星制糖厂有责任公司,盗走该公司存放在水泵房内的一台Y×××××-2型电机、一台SK-2型真空泵泵叶及一条铜芯电缆线。经鉴定,被盗的物品价值455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实有:

1、物证

(1)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7月,合山市岭南镇八二路加油站侧对面废旧收购店的刘春兰收购了1台7.5千瓦的2级电机和1台18.5千瓦的2级电机,当月31日公安人员依法向其提取了这两台电机。2013年8月31日,公安人员将这两台电机和一块型号为SK-2的泵叶、一条长10米型号为16M的铜芯电缆发还给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的黄秀成。

2、书证

(1)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被盗财物报告清单,证实合山市祥星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大门前河边水泵房于2013年7月15日和27日先后被人破门进入偷盗的财物有:15日被盗的7.5千瓦的电动机型号Y132S2-2,购买时间为2005年12月,购价2200元。27日被盗的18.5千瓦的电机型号Y160L-2,购买时间为2010年11月,购价4400元;被盗的型号为SK-2的泵叶,购买时间为2010年9月,购价1500元;被盗的30㎡毫米的铜芯电缆长10米,购买时间为2010年8月,购价70元∕米。

3、证人证言

(1)兰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7日18时许,兰某到祥星糖厂水泵房把该厂路灯打开时,发现房门敞开,锁头已不见,水泵房中的一个水泵的马达、一个真空泵的芯(亦称为泵叶)和一截长约4米的电缆被盗,该厂视频监控拍摄到中午有几个可疑人员到过水泵房门前。2013年7月上旬,该水泵房内曾有一台水泵的马达被盗。

(2)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中旬某晚9时许,周某之母刘某以1.8元每斤的价格,共300元向两名陌生男子收购了一台7.5千瓦的2级电机,该电机外壳已经生锈。7月下旬某晚9时许,其母以2元每斤的价格,共510元向两名陌生男子收购了一台18.5千瓦的2级电机,该电机外壳油漆还没掉,蛮新的。这两台电机收购时都比较完整。

(3)刘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中旬某晚10点多,两个二三十岁的男子用摩托车拉一台电机到刘某的废旧回收店,称该电机烧过了,不能用了。刘某见该电机有点生锈,就以每斤2元的价格收购了该电机,经过称有200多斤,给了对方510元。过了十多天晚上,又是该两个男子用摩托车拉来一个小电机称也烧过用不了。刘某见该电机生锈严重,铁已经脱皮,就以1.8元的价格收购,给了对方300多元。该废旧回收店以刘某的名字登记,挂靠在来宾市桂中金属有限公司。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7、8月某日中午,蓝某甲、蓝某丁、蓝某丙、莫某和罗某丙五人驾驶摩托车到合山市糖厂附近玩,后回到村里密谋到糖厂门口附近的水泵房实施盗窃。由蓝某丙和莫某用钳子撬开水泵房的锁头,莫某和蓝某丁负责在二级路口放风,罗某丙在另外一个路口放风。几分钟后,蓝某丙和莫某撬开锁头后,罗某丙也一同进入该水泵房,三人一同盗出一台约200多斤重的蓝色外壳的大电机。然后由蓝某甲和蓝某丁负责用摩托车拉到合山市八二路加油站一收废旧店销赃得500多元。回村后蓝某甲得知蓝某丙、莫某、罗某丙还盗得一个小电机和几米电缆去卖得100多元,五人将赃款全部挥霍于烟酒。2014年5月5日,蓝某甲到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投案。

(2)罗某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7、8月份的某天12时许,罗某丙、蓝某甲、莫某、蓝某丙和蓝某丁经密谋后开摩托车窜到合山市糖厂的抽水房盗窃。蓝某丁和蓝某甲负责放风,蓝某丙用随身携带的长约50厘米的液压钳将房门锁头剪开后,罗某丙和蓝某丙进入抽水房内,蓝某丙用事前准备好的扳手扭一个较大的电动机的螺丝,罗某丙在电动机旁边找到一把扳手扭该电动机的螺丝。随后莫某也进入水房内,三人一起将盗窃得的电机抬出来,放到蓝某甲的摩托车上。蓝某甲和蓝某丁就开摩托车先回去了。蓝某丙继续在抽水房内用扳手扭另一台小的电机,罗某丙和莫某也下到抽水房,伙同蓝某丙一起将该小电机抬到蓝某丙的摩托车上,罗某丙和莫某同乘一辆摩托车跟随蓝某丙。三人开车往江村过大岭村,经里兰马安路口和合山市广场到八二路加油站对面的一个废品收购店,将盗窃所得的小电机卖得100多元,后开车回村里汇合,与蓝某甲、蓝某丁一起将赃款挥霍于烟酒。2014年5月7日,罗某丙到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投案。

(3)蓝某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7月份的某天12时许,蓝某丁和本村的蓝某甲、罗某丙、阿牛(外号)、阿建(外号)五人经密谋盗窃后,由蓝某丁和蓝某甲以及罗某丙和阿牛分别驾驶一辆男士125摩托车、阿建驾驶一辆摩托车共同窜到合山市糖厂一带。五人发现糖厂外有一座房子,决定到里面偷东西。由蓝某丁和蓝某甲负责放风,罗某丙、阿牛、阿建从水房里偷得一台类似马达的电机,绑在蓝某丁和蓝某甲坐的摩托车上骑回村里,晚上五人再一起把偷来的电机拿到合山市八二路加油站附近的一家废旧店销赃得400多元挥霍一空。2014年5月5日,蓝某丁到合山市公安局里兰派出所投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