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97)桂民监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南民终字第247号民事判决,维持邕宁县人民法院(1991)邕民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梁上同证言,证实其系良住坡1队队长。其与其他队长参加村里召开的会议。会议讨论2000年9月14日,广西高院判决“麓楼山”给屯凌坡,村民一直不满。“麓楼山”属于良住坡的,应该去把“麓楼山”争取回来。然后决定由本村民拿刀、铁铲、木棍到“麓楼山”拔掉树苗,不给承包商经营。如果不参加的人,分地时没有份额。其当天去看病没有参加。梁某丙、梁某乙、梁某甲、梁某戊、梁上并、梁某庚是主要组织者,负责召集通知村民。 2、证人梁某未证言,证实2000年9月份以前,“麓楼山”属于良住坡的,后来广西高院把“麓楼山”判决给屯凌坡。从那时起,良住坡与屯凌坡纠纷不断。2003年,屯凌坡把“麓楼山”承包给别人种植桉树。后来,良住坡的各个生产队长商量去拔掉树苗事情。2014年4月28日晚上20时许,队长梁某己通知其次日早上自带铁铲、砍刀或木棍到村口集中去“麓楼山”砍树。次日7时30分许,其带上一根1米长左右木棍到村口集合,跟随几百村民前往“麓楼山”,其跟着村民砍树。当时有警察在场抓人,其与村民停止砍树到山下起哄要求警察放人。警察放人后,其与村民又回到山上继续砍树。直至中午12时许才回家。 3、证人梁上课证言,证实2000年9月14日,广西高院把“麓楼山”判给屯凌坡,其村里人不服判决,认为“麓楼山”属于良住坡的。村民开会提议将种植在“麓楼山”的树苗拔掉,其没有参加会议不清楚具体是谁组织。2014年4月29日上午,其看到同村村民走向“麓楼山”,就跟他们到山上用手拔掉20多棵树苗。 4、证人梁上遥证言,证实良住坡与屯凌坡因为“麓楼山”的归属问题一直存在纠纷。2000年广西高院将“麓楼山”判给屯凌坡后,良住坡村民都不满,要维护权益。由各个队长组织开会讨论去“麓楼山”拔掉屯凌坡承包给老板的桉树苗。队长有梁某甲、梁上奕等人,其弟弟梁某戊也参加拔树苗活动。 5、证人梁某申证言,证实2014年4月28日晚,村主任梁上获到其家里说“麓楼山”一直归良住坡管理,如今别人在该山种树,如果不去把管理权抢回来,以后这座山就不归良住坡。他要求每户去一个人,在次日早上到村口大榕树集中去“麓楼山”拔掉树苗。次日上午7时30分许,其在家照顾女儿,其妻子出门跟大家去拔掉树苗,中午1时左右才回家。其询问她情况得知现场有很多民警。 6、证人梁上凡证言,证实“麓楼山”曾属于良住坡管理,其小时候还到山上放牛、砍柴,山上也有良住坡的砖窑、水利。2000年广西高院把“麓楼山”判给屯凌坡后,良住坡的几百村民上访希望高级法院重新审理关于山林权属问题。 7、证人梁上剪证言,证实“麓楼山”一直由良住坡管理,其与村民在“麓楼山”上做水利、做砖窑。“麓楼山”发生火灾,其与村民同去灭火。后来广西高院把“麓楼山”判给屯凌坡,其村民不服还在信访、上访。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2年6月1日,其与南宁市刘圩镇良合村屯凌坡签订承包土地合同,承包时间30年,租用土地495亩。其在该土地上种植65000棵价值45500元的速生桉树苗,后来补种15000棵,购买肥料28吨共计58800元。树苗种植大约3个月,至今高50厘米左右。2014年4月29日早上7时30分许,良住坡村民手持工具到山林“麓楼山”拔掉其种植的桉树苗,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梁某乙供述,证实其系良住坡生产队13队队长,负责组织联系村屯各生产队队长开会及到政府、法院协调工作。各个生产队长负责组织开会、通知各队的村民去拔树苗。“麓楼山”一直是良住坡与屯凌坡争议的土地,经过多次打官司互有输赢,直至2000年广西高院判给屯凌坡,其本人与村民不服都在上访。后来村民发现屯凌坡将“麓楼山”承包给他人种植树苗,村民非常不满。2014年4月下旬,其与几个队长决定开会讨论问题。其通知梁某丙、梁上并、梁某甲到村里小学开会。当晚21时许,十几个人在小学的一间教室讨论,对高级法院判决不满,商讨去“麓楼山”拔掉树苗,并确定时间为4月29日上午7时,由各个生产队长负责通知各自村民。4月29日早上7时许,良住坡的几百村民带着锄头、铁铲等工具来到路口集中一起到“麓楼山”拔掉那里的树苗,有民警来阻拦,但没有人理睬,直至拔完树苗才离开。 2、被告人梁某甲供述,证实其系良住坡生产队1队队长。良住坡与屯凌坡就“麓楼山”山林归属问题一直有纠纷。2000年广西高院判给屯凌坡后,村民不满。2013年底,屯凌坡将“麓楼山”承包给李某种植速生桉树,2014年初又补种一些树苗。“麓楼山专案组”负责反映问题找律师打官司的梁某庚曾经找过李某,但李某不予理睬。2014年初一天,梁某庚向镇政府和邕宁区政府递交一份报告要求解决“麓楼山”归属问题。次日,梁某庚通知各个生产队长开会讨论拔树苗问题。其负责通知1队的十几户人,要求每户去一个人。2014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良住坡的村民在村头榕树根集中去“麓楼山”拔树苗。山上有很多民警阻拦。待民警离开后,其与村民继续拔树苗。其当时看见梁保纯、梁某庚、梁某丙、梁某辰、梁景秀、梁上奋、梁保防、梁某辛等人与其在铲树苗。 3、被告人梁某丙供述,证实其系良住坡生产队5队代理队长。“麓楼山”一直是良住坡管理。而屯凌坡村民认为“麓楼山”是他们的就起诉到法院。邕宁县法院判决给屯凌坡,上诉到南宁中级法院又判给良住坡,最后广西高院又判给屯凌坡,其与村民都不服高级法院的判决。而屯凌坡将“麓楼山”承包给李某种植树木。16个生产队队长集中开会讨论拔树苗问题。梁某乙、梁上并、梁某庚负责组织村民去拔树苗。5月1日前一天,良住坡的三百多村民带上锄头、铁铲、镰刀等工具到“麓楼山”拔树苗。其用手拔掉三、四十棵。其看见梁景佑、梁某巳等人也用手拔掉树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