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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 诈骗罪 。被告人王建平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建平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建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建平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建平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实施诈骗同社会上其他诈骗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利用与被害人的熟人关系,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虽然有偿还本金利息的行为,但在相当长时间内针对20多人实施诈骗,并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王建平退赔赃款分别发还各被害人(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包 军

审 判 员 刘 扬

人民陪审员 李 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