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被告人王建平明知无还款能力,以支付好处的方式,向被害人严某借用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2张(卡号48×××43,62×××33),向被害人薛某甲借用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48×××17),后被告人王建平持上述3张信用卡透支,造成被害人严某、薛某甲夫妇损失共计963294.21元。 20.2014年3月至4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封某14000元。 21.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甲5274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8月15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60000元。 (2)2012年10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银行抵押贷款156000元。 (3)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做生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97000元。 (4)2013年5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银行抵押贷款48000元。 (5)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投资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39400元。 (6)2014年3月16日,被告人王建平虚构工地购买购物卡为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陈某甲27000元。 22.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购买学区房、工地项目缺钱等事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9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其孙子读书托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10000元。 (2)2012年年初,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其丈夫徐某工地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周某甲10000元。 (3)2012年10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购买学区房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甲40000元。 (4)2012年年初,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其丈夫徐某工地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30000元。 23.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建平虚构投资、工地购买购物卡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共计765306.2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9月,被告人王建平谎称其丈夫徐某工地需要资金,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王某丙名下胥江新村47幢603室房屋一套,后转卖得款567000元。 |